驻马店赵丽律师:
辩方视角下的“一元钱”之战——丁某功诈骗案
(本文作者为执业十七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注诈骗类、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01)
一、引言:一个“不起眼”的1万元,决定了三年刑期之差
丁某功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3-1-222-001,案情看似简单:被告人虚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50万元,案发前返还1万元。一审认定诈骗数额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49万元,刑期减为九年九个月。
区区1万元的数额之差,为何能撬动三个月的自由?
对普通读者而言,这或许只是一个数字游戏。但对一名执业十七年的刑辩律师而言,这个案例蕴含着刑事辩护中极具价值的战术思维——如何在“一对一”证据对抗中,通过精准的法律争点定位,实现量刑的实质性突破。 本文将从辩护视角,深入剖析这一案例背后的专业逻辑。
二、第一层解剖:证据规则——在“一对一”的迷雾中锚定客观事实
本案最具专业看点的,是二审法院在证据认定上的方法论突破。被告人丁某功辩称1万元是“退还”,被害人冯某余则称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均无书面凭证、转账记录或其他旁证。这就是刑事证据法上典型的“一对一”证据僵局。
面对这种局面,大多数辩护律师可能会陷入“证明责任”的纠缠——试图论证控方未完成举证责任。但本案辩护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不是消极地等待控方举证不能,而是主动引导法院确立了一个客观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值得反复品味:“双方对于该笔钱款性质说法不一,被害方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一对一’证据情况下,客观认定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从丁某功处取得一万元,不足认定双方还有其他经济交往,该一万元应从丁某功诈骗数额中扣减。”
这里的核心技巧是什么?是“证据性质”与“法律效果”的剥离。
法院没有去判断这1万元到底是“退还”还是“借款”——因为这属于事实性质之争,在“一对一”证据下无法查明。法院所做的是:搁置性质争议,直接认定一个客观事实——被害人确实从被告人处取得了1万元。 至于这1万元的法律效果(是否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则由法律规则来回答,而非由证据来证明。
这一裁判逻辑对辩护律师的启示在于:当事实之争陷入僵局时,不妨将战场从“事实认定”转移到“法律适用”。 辩护的目标不是让法官相信“这是退还”,而是让法官接受“无论这是什么,钱款已实际交付被害人是客观事实,依法应当扣除”。
三、第二层解剖:法律争点——“实际损失说”与“犯罪所得说”的正面对决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表述是:“诈骗罪犯罪数额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不计入诈骗数额。”
这句话看似平淡,实则蕴含着刑事辩护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争点:诈骗数额的认定,究竟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为准,还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
在传统的诈骗罪既遂理论中,犯罪数额似乎应当在行为人取得财物那一刻就已“固化”——既遂之后的行为(如退赃)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能改变犯罪数额。如果按照这一逻辑,丁某功的诈骗数额就应当是50万元,1万元的返还是“既遂后的退赃”,只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而非数额扣减事由。
但二审法院采纳了相反的立场——“实际损失说” 。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该答复明确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辩护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体现在对“法律渊源”的精准把握。
当一审法院固守“既遂数额固化说”时,辩护人需要迅速找到能够对抗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最高法1991年的电话答复虽然年代久远且未被明文废止,但其确立的“案发前追回扣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具有参照效力。本案二审的改判,正是这一历史规则在新时代案例中的一次有力重申。
更深一层的专业思考是: “实际损失说”与“犯罪所得说”之争,本质上是 “被害人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两种价值取向的博弈 。辩护律师的价值,就是在个案中精准捕捉到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解释空间,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四、第三层解剖:量刑辩护——从“十年”到“九年九个月”的精细化运作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1万元只占50万元的2%,为何刑期能减少三个月?
这恰恰是刑事辩护中“量刑精细化”的典型案例。诈骗罪的量刑档位与数额直接挂钩——50万元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已触及“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认定50万元,意味着被告人刚好跨过了“十年”的门槛。
而二审将数额调整为49万元,虽然仍然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内,但量刑基准点发生了变化。在具体的量刑刻度上,49万元对应的基准刑低于50万元——因为50万元是“刚过起点”,而49万元是“低于起点一定幅度”。再结合被告人其他从轻情节的综合考量,最终实现了三个月的刑期缩减。
这给辩护律师的启示是:不要轻视任何一笔小额款项的数额之争。 在诈骗案件中,数额不仅是定量问题,更是定性问题——它可能决定被告人是否跨过某一量刑档位的“门槛”。即便无法实现档位跨越,数额的每一分减少,都可能在实际量刑中产生“杠杆效应”。
五、专业启示:本案对刑事辩护的三重价值
从十七年刑辩实务的视角审视,丁某功案至少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三重专业启示:
第一重:证据对抗中的“降维打击”策略。 当事实之争陷入“一对一”僵局时,辩护人应当主动将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转移到“法律效果”——不纠结于“这1万元是什么性质”,而聚焦于“这1万元客观上流向了哪里、法律上应如何评价”。这是一种从“证据战”向“法律战”的策略跃升。
第二重:法律渊源的深度挖掘能力。 1991年的电话答复、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的零星规定、案例库中的裁判要旨——这些看似“边角料”的法律渊源,在关键时刻往往能成为撬动案件走向的支点。辩护律师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对《刑法》法条的熟悉,更体现在对法律体系中“隐性规则”的精准把握。
第三重:量刑辩护的“颗粒度”意识。 刑事辩护不能只盯着“无罪”或“罪轻”的大方向,更要关注每一个数额、每一个情节的“微观影响”。在诈骗等数额犯案件中,1万元的差异可能意味着三个月的自由——辩护律师必须具备这种“斤斤计较”的专业自觉。
六、结语
丁某功案之所以能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仅因为它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裁判规则——“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不计入诈骗数额” ——更因为它展示了一种可供借鉴的裁判方法论:在证据真伪不明时,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规则为准绳,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这个案例的价值远不止于一个“数额扣除”的规则。它是一种辩护思维的范本——告诉我们在面对证据困境时,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争点定位、深厚的法律渊源挖掘、精细的量刑策略运作,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可能的空间。
十七年的刑辩生涯让我深知:刑事辩护没有“小案子”,每一个数字、每一个情节、每一分钱的背后,都是当事人的人生。而专业的力量,就是在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中,找到改变命运的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