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均已作化名处理。案情源于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一、案情还原:一套养老房,牵出三代人的恩怨
2011年,长春的张先生(化名)通过单位集资房渠道,全额出资五十余万元,为年过七旬的父亲张老(化名)购置了一套养老房,专门留给老人安度晚年。
2014年,张先生做了一个决定:把这套房子赠与并登记到外甥女小欣(化名)名下。双方口头约定——由小欣为张老养老送终,等老人去世后,房子归小欣所有。小欣随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正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然而,房子到手之后,矛盾却一步步浮出水面。
张先生主张:小欣只照料了老人三四年就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小欣则辩称:自己从2014年到2020年持续赡养了六年,2020年是被张先生一方强行撵走、更换门锁,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更关键的分歧在于2020年那次"离开":张先生说是小欣与前夫闹矛盾、酗酒,老人让她出去缓一缓,她走后就没再回来;小欣则称,是房子涨价了(2020年已值一百多万),张先生想收回房子,找各种理由把她撵走并换了锁。
证人方面,老人本人出庭作证,称小欣赡养约三四年后自行离开,之后由保姆照顾(保姆费用由张先生支付);小欣的前夫则作证,称2014至2020年小欣一直在赡养,2020年张先生说不用养了、自己雇了保姆、换了锁。
2026年6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小欣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小欣则提出:张先生自2020年就明知自己未履行赡养义务,到2026年才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
二、核心法律问题:房子送了,还能不能要回来?
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小欣名下,张先生还能不能要回来?这要看两个关键法律点:一是"附义务赠与"是否成立,二是"撤销权"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一)附义务赠与:受赠人拿了房,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现行有效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
本案中,张先生把房子赠与给小欣,双方约定由小欣为张老养老送终。这个约定,就是典型的"附义务赠与"——房子不是白给的,而是以"赡养老人"作为对价。小欣接受了赠与,就负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
这里要特别说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口头约定成立、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比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情况),附义务赠与同样可以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都认可"案涉房屋系张先生所有,2014年赠与给小欣",这就为附义务赠与的认定打下了基础。
(二)撤销权: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既然附了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现行有效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
本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小欣是否"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是否没有尽到赡养张老的义务。
围绕这一点,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主张小欣只赡养了三四年就不再履行;
小欣则主张自己赡养了六年,2020年是被撵走、换锁才无法继续,并非自己不愿履行。
这里就牵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2020年那次"离开",到底是小欣主动放弃,还是被张先生一方撵走? 如果小欣是被撵走的、且张先生明确表示"不用养了",那么小欣未能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责任就不在小欣,张先生再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就缺乏依据。反之,如果小欣是主动离开、拒绝履行,张先生撤销赠与就有了正当理由。
(三)除斥期间:撤销权不是"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
这是本案最值得普通读者关注的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现行有效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赠与人一旦知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就有一年的"倒计时"。这一年叫"除斥期间",它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一旦届满,撤销权就彻底消灭,房子就再也收不回来了。
本案中,小欣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抗辩:她主张张先生自2020年就明知自己未履行赡养义务,到2026年6月才起诉,早已超过一年期限。张先生则主张,自己2026年6月5日与小欣通话后,才最终决定撤销赠与,撤销权的起算点应从这时算起。
于是,"张先生何时知道撤销事由"就成了决定撤销权是否消灭的关键。如果法院认定张先生早在2020年就应当知道小欣未履行义务,那么到2026年起诉,撤销权早已消灭;如果认定张先生直到2026年才明确知道、才决定撤销,那么撤销权可能仍在有效期内。这个时间点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三、给普通人的实务启示:赡养换房产,千万别只靠"口头约定"
这起案件,对每一个打算"以房养老"或"用房产换赡养"的家庭,都有实实在在的警示意义。
第一,签书面协议,把义务写清楚。 本案最大的隐患,就是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赡养义务的内容(照顾起居、支付费用、陪伴时长)、期限(赡养到何时)、标准(什么算"尽到义务"),全都模糊不清,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说各话,举证困难。一份书面协议,把这些写清楚,既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也是日后发生争议时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明确义务内容与期限。 口头约定"养老送终"太笼统。应当具体到:由谁照顾、如何照顾、生活费用谁出、医疗费用谁承担、赡养到老人去世还是到某个时间点。约定越具体,日后越不容易扯皮,法院也越容易判断是否"履行了义务"。
第三,牢记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这是很多赠与人最容易忽略、也最致命的一点。一旦发现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不要拖,不要等,更不要以为"房子是我的,随时能要回来"。法律给了你一年的窗口,过了这个窗口,房子就真的归对方了。
第四,注意"谁先违约"的证据留存。 本案中,2020年那次"离开"到底是主动放弃还是被撵走,直接决定了撤销权能否成立。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谁先违约、谁先放弃,往往要靠证据说话。
第五,赠与不是儿戏,登记过户后所有权就转移了。 房子一旦登记到受赠人名下,法律上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赠与人想收回,只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法定途径,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房子还是我的"。这也是为什么,赠与之前一定要想清楚、约定清楚。
四、结语
一套养老房,本应是老人安度晚年的保障,却因一份模糊的口头约定,演变成三代人对簿公堂的纠纷。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涉及房产、养老这样的大事,法律上容不得"口头说说"的侥幸。 书面协议、明确义务、及时行使权利,才是保护自己、也保护家人的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