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准备起诉离婚时,只关注房产、存款、股权,常常忽略婚内购置的商业保险保单。在离婚诉讼当中,具备现金价值的保单同样属于财产处理范畴,部分案件还会牵扯财产继承相关问题,需要离婚律师、继承律师协同梳理,避免离婚之后再产生财产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处理分割。下面离婚律师结合实务分点讲解。
第一,区分保单是否具备可分割的现金价值。并不是所有保险都能分割,重疾险、意外险的人身理赔金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但增额终身寿、分红险等人寿保单,存在现金价值,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针对现金价值进行处理。如果保费全部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可以完整举证资金来源,则保单属于个人财产,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第二,离婚诉讼中保单的两种主流分割方式。第一种是退保,将保单现金价值取出后双方平分,弊端是保险保障直接灭失,后续再投保会受身体条件限制。第二种是一方继续持有保单,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补偿,同步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这也是上海法院较为认可的处理方案。根据八民会议纪要相关司法精神,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保,继续投保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对应现金价值的折价款。
第三,给子女购买保险的特殊处理。婚内用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多数法院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由抚养子女一方继续缴纳保费,变更投保人即可。但如果后续发生财产继承纠纷,继承律师需要结合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身份,重新梳理权益归属。
第四,需要留意隐藏保单的风险。部分当事人会隐瞒名下保单,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这种情况依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婚内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很多当事人缺少调取保险信息的渠道,建议委托离婚律师协助调查取证。
总而言之,婚内保险分割不能一概而论,保费来源、保险类型、保单现状都会影响最终裁判结果。如果您正面临起诉离婚,涉及保单、理财、财产继承等复杂家事纠纷,不清楚保单如何处理,建议咨询上海家理律所,由专业离婚律师、继承律师结合您全部证据给出定制化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