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手里持有遗嘱,就可以当然取得对应房产。但遗嘱仅能处置立遗嘱人去世时还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实务中,如果立遗嘱人生前已经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等方式完成不动产过户,财产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即便之后再订立遗嘱,也无法再对已经不属于自己的房产作出安排,本案就体现该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双方签署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房屋变更登记为丈夫单独所有。过户完成数日之后,妻子订立遗嘱,写明自己全部财产归其中一名子女继承。被继承人(妻子)离世后,该子女依据遗嘱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的售房款。法院查明房屋早已完成权属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于丈夫后续出具的款项给付承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
律师观点
一、遗嘱仅可处分立遗嘱人死亡时归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
遗嘱生效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判断遗嘱能不能处置某套房产,要看去世那一刻该财产是否还属于立遗嘱人。倘若生前已经通过过户、赠与等方式将财产处置完毕,财产已经归他人所有,后续遗嘱针对该财产作出的处分内容直接无效,不看遗嘱本身形式是否完备。
二、夫妻婚内不动产归属协议,办理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
夫妻之间签署不动产归属协议,并且双方共同到场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属于生前的物权处分行为。一经登记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财产就变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该行为效力优先于之后订立的遗嘱。不能以事后遗嘱否定已经完成的过户结果。
三、亲属之间出具的给付钱款承诺,应当区分法律关系,不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丈夫后续出具书面协议,承诺卖房后向子女支付部分款项,该承诺属于普通的债务,不属于遗产分割范畴。继承诉讼只处理遗产相关争议,该类纠纷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原告(子女之一)诉求全部被法院驳回;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提起诉讼的子女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