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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加粗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2026-09-10 14:04 14人阅读

核心知识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知险律所炳瑞律师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关键不在 “有没有加粗” 这一形式,而在于保险人是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既未提示又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未加粗通常属于未尽提示义务的典型表现。炳瑞律师补充,但假若免责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人仅需作出提示,投保人以未明确说明为由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不获支持。 

免责条款须提示并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炳瑞律师提示,该法条是保险纠纷中挑战免责条款的核心法律依据。 

原文节录: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示与明确说明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据此,是否加粗、加大、变色是判断提示义务的重要标志,但炳瑞律师强调,判断核心仍是 “是否足以引起注意”,不能把加粗当成唯一标准。 

原文节录: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禁止性规定情形仅需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炳瑞律师解释,这类情形下,仅提示即可,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相应降低。

原文节录: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条款无效时可以核对的要点

知险律所炳瑞律师建议:第一,留存投保时的电子或纸质投保单、保险条款及投保流程截图,核对免责条款是否加粗、加大、变色或以其他方式醒目标注;第二,核对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作过书面或口头说明;第三,主张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而无效时,区分免责事由是一般情形还是禁止性规定情形,后者仅需提示。上述为核对建议,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不能一概而论的边界

炳瑞律师说明,“没加粗” 不等于必然无效 —— 若保险人通过其他明显标志或明确说明已履行义务,条款仍可能有效;反之,即便形式上加了粗、但未作明确说明的,一般免责条款仍可能因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网络投保情形下,提示说明的认定另有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补充规则。所引法条以现行文本为准。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2015 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年修正,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年修正,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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