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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调查的合法边界 —— 过度调取病历侵权吗

2026-09-10 14:08 22人阅读

核心知识点|理赔调查的合法边界

知险律所炳瑞律师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保险人的理赔调查应在合法、正当、必要范围内进行,围绕核实保险事故与理赔申请所需的信息展开;调取被保险人的病历等健康信息,属于处理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取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或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据,且不得超过为实现理赔核定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炳瑞律师警示,未经同意或授权、超出合理范围过度调取病历的,可能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被保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

理赔核定的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炳瑞律师强调,调查应当在合理的理赔核定框架内进行,不应成为无限期拖延赔付的理由。 

原文节录: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须合法正当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病历、健康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乃至私密信息,炳瑞律师指出,保险人在理赔调查中调取病历,应以此为依据,不得超出核定理赔所必需的范围。 

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炳瑞律师补充,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无合法依据向保险人提供病历,亦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过度调查可以核对与应对

知险律所炳瑞律师建议:第一,明确要求保险人书面说明调查目的、范围与依据,判断是否超出核定理赔所必需;第二,对调取病历等健康信息,坚持本人同意或授权,未同意的可拒绝并说明理由;第三,发现未经同意泄露、公开病历或明显过度收集信息的,可留存证据并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上述为应对建议,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不能一概而论的边界

炳瑞律师说明,理赔调查并非一律禁止调取病历;若被保险人已通过投保、理赔申请或授权同意保险人调取,且调查范围与核定理赔直接相关、不过度,则属合法合理。是否侵权需结合是否取得同意、是否必要、是否过度等综合判断。所引《民法典》条文以现行文本为准。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2015 年修正)。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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