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总觉得,只有动手打了才叫刑讯逼供,才能排除口供。其实法律对非法取证的界定宽得多,以下7种情形下取得的口供,依法都应当排除,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种,暴力方法收集的口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是冻饿晒烤、长时间不让休息等变相肉刑,让当事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被迫供述的,直接排除。
第二种,威胁方法收集的口供。以抓捕家人、从重处理、损害名誉等方式威胁,让当事人产生强烈恐惧、违背意愿供述的,同样属于非法证据,不是只有动手才算。
第三种,非法拘禁收集的口供。采取超期传唤、无理由留置、超期羁押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程序本身就违法,应当排除。
第四种,刑讯逼供后的重复供述。第一次是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之后的讯问没有排除之前的影响,当事人因为心理恐惧还是照着之前的话说,这样的重复供述也应当排除。
第五种,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重伤死亡、涉黑、严重毒品等案件,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提供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有关供述应当排除。
第六种,不在规定办案场所讯问。除了紧急情况、嫌疑人重病、已经送看守所的情形,讯问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不在办案区讯问,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供述应当排除。
第七种,未依法进行合法性核查。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未核查,或者核查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相关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给家属的行动建议: 如果家人提到讯问时存在上述情况,或是你发现传唤时间异常、讯问地点不对,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律师,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所以不是只有动手打了才叫非法取证,程序违法同样可能排除证据。
很多人觉得抠程序是“钻空子”,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杜绝非法取证,排除非法口供,表面上是挑程序的错,本质上是防止冤假错案,守住每个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利。
刑事辩护,不仅要争事实,更要守程序,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