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出现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程序争议:本案两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均在检察机关标准化建成的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室完成。该场所系司法专用取证场地,内置固定、成套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无需公安机关自备设备。但面对辩护人数次、一二审持续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公安机关以“录制设备损坏”为由拒不提供。检察机关未对该程序问题作实质审查,直接将无同录佐证的被害人陈述作为核心有罪证据采信;一审、二审法院则以“有两名询问人员、女警官在场、法定代理人在场”为由,认定无同步录音录像不影响证据合法性。
这一裁判说理回避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取证场地本身即配备专用同录设备。抛开个案对错,承办检察官、法官作出该处理的实践逻辑、形成原因及制度影响,值得认真审视。
一、实践中的几种审查倾向
本案中检法人员的处置,不宜简单归结为法律认知不足,更接近于几种审查习惯的叠加。
第一,结果导向的审查习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机关普遍存在“重实体定罪、轻程序合规”的思维惯性。办案人员主观上预设“性侵儿童系重罪、必须严惩”的实体结论,将取证程序规则视为服务于定罪的工具,而非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底线。在其认知中,只要案件存在基本事实线索、有笔录、有在场人员佐证,即便法定强制取证程序缺失,也不影响最终定罪。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义务,在审查中被降格为配套流程。
第二,回避核心事实的审查选择。本案最核心的客观事实是,取证场地为检察机关标准化一站式取证室,设备为固定配置,不存在公安机关设备损坏、无法录制的当然可能。检法人员对该事实应当知晓,也清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审查说理回避了场地设备这一核心事实,用“询问人员齐备、法定代理人在场”等要件替代法定同录义务的审查。这种以形式合规替代实质审查的处理方式,客观上为侦查程序问题提供了缓冲空间。
第三,流水线办案的惯性。当前刑事诉讼呈现流水线式办案模式,侦查、起诉、审判形成固化配合惯性。对于公安机关常见的程序不规范问题,检察疏于监督、审判疏于审查,形成默认纵容的惰性思维。本案中,检察机关未作实质审查说理即采信证据;法院以牵强说理固化结果,本质是对侦查程序问题的习惯性妥协。
第四,追责避险的保守选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舆情敏感度极高,一旦因程序问题排除核心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极易引发“放纵犯罪”的社会质疑,办案人员可能面临舆情压力和内部考核追责。相较于严格适用程序规则带来的履职风险,维持有罪判决成为风险更低的选择。
二、审查倾向的形成根源
考核机制错位。司法内部考核长期侧重“打击犯罪率、有罪判决率”等实体指标,缺乏对程序合法性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纠正的正向考核权重。严格审查程序、排除违法证据,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办案瑕疵、影响办案质效,导致检法人员天然倾向于包容侦查程序问题。
类案裁判惯性固化认知偏差。长期以来,各地法院普遍将未成年人案件无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问题,降格为程序瑕疵,极少启动证据排除规则。这种大量瑕疵裁判逐渐固化为行业惯例,让检法人员形成“无同录不影响定罪”的裁判惯性,忽视法律条文的强制性效力。
特殊保护理念落实不足。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自愿性高度依赖同步录音录像核验。但部分司法人员未充分树立特殊保护理念,仅以成年人普通取证标准审查未成年人案件,忽略未成年人易被诱导、暗示的特殊性,也忽略了立法专门设置同录制度的初衷。
三、制度层面的影响
第一,削弱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力。立法及司法解释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门设置强制同录规则,是保护未成年人、规范侦查权的底线规则。审查中回避事实、牵强说理,会使明文强制性条文在实践中失去约束效力,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二,影响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本案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核心定罪证据,无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核验询问过程是否存在诱导、暗示、不当发问,无法确认笔录内容是否真实还原未成年人原始陈述。以“人员在场”替代法定同录审查,实质是放弃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仅凭书面笔录定罪,为事实认定错误留下隐患。
第三,弱化司法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责是法律监督,审判机关是司法正义的最后防线。检察未予实质监督、法院以形式说理维持结果,会削弱“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架构,使辩护方的质证、抗辩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第四,影响司法公信力与未成年人保护初衷。司法对侦查程序问题处理宽松、说理不充分,会让公众对司法的统一标准产生疑问。同时,同录制度本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固定真实陈述的制度保障,审查中的宽松处理,不仅无法实现保护目的,反而使不规范取证带来的风险被司法程序所吸收,背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立法初衷。
四、结语
本案并非简单的个案程序瑕疵,而是审查习惯、考核导向与监督机制共同作用下的程序失灵。当司法人员为维稳、避险、妥协而回避客观事实、弱化刚性法律适用,程序正义便难以落实,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底线也会受到影响。回归证据裁判原则,对法定应当录制而未录制、无法核验询问过程真实性的未成年言词证据严格审查其证据资格,是恢复规范约束力的必要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