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老房子,七兄妹是不是都有份?不一定。陈家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七个子女中,老四、老五声称当年是两人出钱借名买房,房子实际属于他们;其他兄妹则要求按遗产平均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取舍?
一、核心解析
借名买房主张的本质,是实际出资人主张自己与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登记只是名义。此类主张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两点:一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二是出资人对房屋实际出资。二者缺一不可,且证明标准较高。
在继承纠纷中,借名买房主张还会与遗产范围认定交叉:若借名成立,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若借名不成立,房屋按遗产分割。法院通常对主张借名的一方课以严格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即驳回。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要点: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主张登记与真实权属不符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适用要点:借名买房主张方举证不能,即承担败诉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适用要点:房屋若属被继承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主张排除遗产范围的,须先证明借名关系成立。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陈氏七兄妹因父母遗留房产继承发生纠纷,老四、老五主张当年父母购房时由二人出资,系借父母之名买房,房子不属于遗产,要求确认各自份额;其他兄妹不同意,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诉讼中,老四、老五提交了部分银行取款记录和父母生前开具的收条,但取款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收条落款和笔迹亦存在疑点。
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合意缺乏直接证据,出资凭证与购房款支付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记载,遂驳回二人确认份额的请求,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该案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亲属间“事后主张借名”的审慎态度:关系越近,越要防止事后虚构,证据必须形成闭环。
孙青律师认为,亲属之间主张借名买房,最容易败在“只有口说、没有闭环”上。孙青律师提醒,借名买房的合意应当书面化,出资应与购房款一一对应,否则几十年后连当事人都说不清,法院更无从认定。
四、实务建议
对主张借名者:围绕“借名合意加实际出资”两个要件组织证据,包括书面协议、出资转账、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并注意证据之间的时间对应关系。
对登记人一方:如实说明购房款来源,保留房款支付凭证、工资流水;对存在疑点的“收条”“借条”,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对证据与操作: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比证据数量更重要;主张被驳回后,出资人仍可另案主张出资债权,但要注意诉讼时效。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借名还是赠与?司法实践通常推定赠与,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或返还约定。
场景具象化:如果当年是兄妹共同出资为父母购房,且明确约定父母百年后房屋归出资人,则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出资凭证。孙青律师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避免日后“说不清”。
六、结语
房子能证明的是登记,人心要证明的是合意;证据闭环之日,才是权利落袋之时。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