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赵先生借朋友老周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款、税费、月供全是赵先生付的。几年后老周突发疾病去世,房子被他的儿子继承登记。赵先生找上门:“这房子是我出钱买的!”老周的儿子却反问:“房本是爸爸的,凭什么给你?”赵先生起诉后,法院支持了他。朋友去世了,经适房能要回来吗?能,但要分清“要什么”。
一、核心解析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因规避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借名协议通常被认定无效,出资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所有权或过户。但这不等于“要不回来”——出资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登记人的继承人返还出资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负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出资人对登记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法院判决后,出资人可以通过执行安置房屋折价款等方式实现债权。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要点:协议无效后的返还与赔偿,是出资人维权的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适用要点: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出资人承担返还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适用要点:借名购买经适房规避保障性住房政策,协议无效;但合同无效不消灭出资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赵某借用好友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偿还全部按揭,房屋登记在好友名下。好友去世后,其子办理继承登记并拒绝返还。赵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权益并要求返还出资。法院认为,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协议因规避政策无效,赵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赵某支付的购房款应予返还,房屋增值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登记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其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法院判决其子向赵某返还出资款并赔偿增值损失,赵某获得与其出资相当的补偿。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上海法院对“借名买经适房加登记人死亡”复合情形的裁判思路:不支持过户,但支持返还与赔偿;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免除其债务责任。孙青律师认为,法律既不鼓励借名规避政策,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借机侵占他人出资,公平补偿是这类案件的最终落点。
孙青律师提醒:借名买经适房风险极高,若登记人去世、其继承人拒不配合,务必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出售、抵押导致执行落空。
四、实务建议
对出资人:固定出资凭证、月供记录、借名协议、聊天录音等证据;起诉时应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并申请查封涉案房屋。
对登记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切勿擅自出售或抵押涉案房屋,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证据与操作:主张增值损失时,应申请司法评估确定房屋现值;法院判决后,可通过拍卖、变卖房屋折价款等方式实现权利。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登记人去世,能直接要求过户吗?可以。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协议通常有效,出资人可以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借名购买经适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才因协议无效而转为返还出资和赔偿损失。
场景具象化:出资人起诉时,继承人主张“父亲欠的钱,我们不知道,也不该我们还”。孙青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是法定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房屋将作为遗产依法处理,出资人仍可从中受偿。
常见疑问:出资人起诉继承人,诉讼时效怎么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出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登记人去世、继承人明确拒绝配合,通常即视为起算点。孙青律师提醒,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的,可能面临时效抗辩败诉的风险,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
六、结语
朋友的名,出钱的你,一旦登记人离世,房子与钱就会错位;守住证据、及时诉讼,才能让出资不再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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