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经典案例杭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刑不诉【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大石乡,现住址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网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罗××放置在电脑桌上的电动自行车钥匙1把,之后使用该钥匙将罗××停放在网吧门口过道内的1辆红色杭冠牌电动自行车(车内有该车充电器)开锁后窃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120元。
案发后,被不上诉人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被不起诉人王××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罗××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盗窃罪成功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办理盗窃罪取保候审手续。盗窃罪成功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王×,男,成年,住址:安徽省安庆市,系犯罪嫌疑人王××父亲被申请人:王××,男,现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请求事项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王××取保候
寻衅滋事罪成功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张×,男,成年,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系犯罪嫌疑人张××父亲。被申请人:张××,男,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申请事项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张××取保候审申请事由犯罪嫌疑人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的举证及公诉词。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家属委托并取得其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又查阅了相关案卷,刚才又参加了法
首先,从案件类型来看,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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