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与他人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造成了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让不具备资质的美容会所为其进行医学美容项目,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美容会所的赔偿责任,故美容会所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美容会所的上述行为,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赔偿精神损害。 |
吴菊燕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损诉金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参阅案例50号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修改决定》以修改后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案情
【案情】 钱X、钱XX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应X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应X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X、钱XX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应X归还钱天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钱X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两案生效后,应X并未自觉履行
裁判要点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
【案例要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在开展存、贷款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应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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