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经典的话摆在开头,“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中国的股民其实不在少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2019年2月份的数据显示个人投资者1.4717亿人,当然,也不是全部活跃账号,刨除休眠账户,最少也有四五千万股民。
年初接手一个案件,老师傅投资了近百万到“楚州理财”、“泛华诚业”、“泛英实业”等公司,签署过《委托理财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合同》,几乎可以说挖了一个又一个的坑,套走了老师傅近百万。
除去这种情形,还有一种是有所谓专门炒股的股票分析师等,需要广大股民委托该“专业人士”进行投资理财。当这类委托开始,伴之而来的肯定是签订合同。
而股票市场,理财市场,债券市场,都存在波动,而不会是一帆风顺。
当市场行情下滑,投资出现亏损时,就会发生诸多纠纷。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能让投了大半身家的股民减少损失?或者,说难听一点,人都是如此,能否让为其理财的“专业人士”承担这损失?
投资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对股民最有利的莫过于在合同上下手,寻找契机最大程度止损。
在合同中留下承诺的,一类是诈骗,一类是自信,还有一类是从自信变成了卷款。
而什么叫留下承诺,就是跟你保证,如果亏了算我的。
那这类承诺是否有效?将会对合同带来什么重大改变?
此类合同条款可能会导致整份合同从委托的性质变为借款性质,而一旦认定为借款,那“专业人士”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归还所有钱。如果无法认定借款性质,那相当于投资市场的亏损由委托人(股民)承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所以在此仅能用“可能”来表达,具体实务中从不同操作角度出发,有不同结果。)
如何认定该性质,就需要从几个角度出发。
1. 是否剥夺了市场中的风险?
2. 是否固定本息回报?
3. 理财账户由谁开设?
4. 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5. 等等,就不在本文中表达。
从各地的司法实务具体来看,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该合同效力的判断、性质的认定,不仅仅与保底条款的效力有关,也涉及到主体资质的界定。
比如:合同相对方是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自然人?都需要考虑到位。
紧跟其后就是如果认定借贷性质,要返还多少?若亏损之时起诉是如何结果?若超额盈利之时起诉是如何结果?
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定,也有不同的参考意见。
所以本文仅提一点主思路:条款性质认定会影响到合同性质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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