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金某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最近买了一套新房。为不影响工作,她和丈夫利用中午的休息时间去装潢材料市场看地板砖。看好地砖与店主签好送货合同后,她和丈夫在一小吃部草草吃了一口就急忙开车回单位。因为快到上班时间了,她一直催促丈夫快开。因为心急、车速快,闯黄灯时与一货车发生碰撞,金某身受重伤。事后,金某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复议部门均以其偏离正常上班路线不予认定。最近,金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复
针对读者的上述提问,律师的答复是:上下班途中虽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但是,职工必须通过一定的时空才能到达正常的工作场所,所以,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和场所的延伸。有关部门历来都将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作为工伤认定的情形。
所谓工伤,是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习惯称谓。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有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进行了限定。
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基本延续了上述办法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上下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范围。在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班途中,再无明确的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应由合理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职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以是否前往工作单位方向及是否以上班为目的等因素综合分析,充分考量《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与本意,正确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判断。
上案金某和丈夫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外出挑选地砖、吃饭,属于生活合理需要。在发生事故时,赶回上班目的明确。其认定工伤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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