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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9-11-17 11:09 1338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

  写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并不一定具有强制作用,因为法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体现的就是法的教育作用。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温馨提示:

  若确有必要给对方一个法律约束,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可约定:任何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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