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5日21时55分,公安机关接到路人报案:在某高速公路有一名男尸躺在机动车道上,肇事车辆逃逸,机动车道内留有破碎灯罩碎片。差不多同时间,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此路段经过。2018年8月3日,当时与刘某同车的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刘某系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年9月13日,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家属委托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争取到法院对刘某不予起诉。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了解到,警方之所以怀疑刘某为此案的肇事者,是因为李某称刘某对其说过可能撞人了,且刘某车辆右侧一处车灯破损。但据刘某称:其并没有对李某说过撞到人了,当时只是撞到东西车晃了一下,并没有感受到明显的碰撞。行仁律师通过与刘某交流,还了解到,李某原为刘某的司机,曾因工作原因与刘某发生纠纷。行仁律师认为李某所做的供述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同时,通过阅卷,行仁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并没有在刘某驾驶的车辆上发现被害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血迹及其他可能证明刘某撞到人的证据材料;从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分析,难以排除被害人系被多次碾压致死的怀疑;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及刘某车辆的破损时间均不能准确确定,
不能排除刘某受到不明物体碰撞与被害人受伤死亡时间不吻合的情形。且刘某的车辆有齐全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具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没有逃逸的动机。
基于对案情的掌握,行仁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之后,行仁律师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递交至检察院。
【辩护意见】
行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刘某具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二)刘某对自己是否撞到人的行为并不明知,刘某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三)同车人员李某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刘某对撞到人的事实明知,更不能证明其存在逃逸行为;(四)刘某在驾驶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行驶,不存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五)被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典型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行仁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要立足案件证据,挖掘细节,基于已有证据,做出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推断。同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向办案机关表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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