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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加盖资料专用章的合同,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2019-12-18 10:18 83430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持续扩张,建筑市场挂靠、转包、甚至违法分包等施工行为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往往存在多枚印章,公司章、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等,每个印章的作用各不相同。而资料专用章是在技术资料如工序、材料申报等上加盖的,用于管理、报送工程项目内部资料,通常由企业自行制作,在企业内部使用有效。但某些施工企业为了便于经营管理,直接将该章用于各类合同签订以及对外进行价款结算中。材料商、分包商以此作为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的依据,但施工单位很可能又不认可该类印章的效力,从而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资料专用章对外能否代表施工企业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若否定资料专用章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时,合同又是否必然无效?接下来小编结合以下几个案例,就资料专用章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认可资料专用章的对外效力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资料专用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也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裁判机构也有可能会倾向于认可资料专用章的对外效力,进而认定合同有效。

  1.双方虽然使用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且在此之后双方实际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视为施工单位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

  2.工程中,施工单位多次重复使用资料专用章订立合同,基于此产生的公信力,使用该枚印章签字盖章的行为,将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二、否定资料专用章的对外效力后,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如上所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裁判机构会认可资料专用章的对外效力。但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在通常情况时,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签订对外的合同。但在否认该资料专用章的效力后,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因为当同时存在签署人和资料专用章时,还应当考虑签署人的身份综合判断合同效力。

  结语:

  在通常情况下,虽然资料专用章本身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但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印章使用管理,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对施工单位而言,为避免印章的盗用、滥用,应禁止严禁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加强对签订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对包括资料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时,可以备注加入仅限内部资料使用或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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