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营的公司,以及在经营时产生的负债。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家理律所知名婚姻律师易轶就“公司负债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个问题做出了专业解答。
对于公司债务应当根据债务的形成条件来进行认定,离婚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1、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公司债务在认定时,如果双方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公司债务,则由一方单独承担,在对债务进行认定时,应当坚持举证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以往易轶律师受理的“公司负债离婚时如何分割”这类离婚纠纷案中,易轶律师会根据当事人所持的证据,给予合理的债务分割意见,在模拟法庭环节中,会给予初步预判,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使其利益最大化。
易轶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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