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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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其领导层应全面负责防治工作的组织与落实,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健康与安全。 领导层应率先垂范,确保防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治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人是谁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人是谁

关于职业病防治之法定责任承担者,应明确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全部领导团队需全权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实施落实。这就要求了,雇主必需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去防范并掌控职业病的爆发与扩张,保证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职业安全。

同时,用人单位的高层领导者们必须身先士卒地担负起职业病防治的总体责任,以确保所有防护措施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执行。若雇主未能严格履行其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尽之义务,便会遭遇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职业病尘肺退休规定是什么

对于患有尘肺病的员工而言,其退休工资的具体额度取决于已经被认定的伤残级别。比如在最为严重的一级工伤情况下,患者需要维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并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同时按照其24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水平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津贴。此外,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尘肺病是否被纳入职业病范畴。若答案为肯定,则应依据相关的工伤赔偿规定实施相应赔偿。在此基础上,患者须向所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待确定工伤等级后,严格遵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落实赔付事宜。若由于尘肺病已经无法继续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那么患者可选择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仍然享受原有工资待遇及获得相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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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全文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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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几年,我朋友因为一时贪心酿成了大祸,现在被警察带走拘留了,所以想问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几年,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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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了,怎么样算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求告知。
[律师回复] 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认定本罪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一般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对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一般行为,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两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种严重危险,主体要件相同,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后者是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具体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指鼠疫、霍乱等;而后者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艾滋病等传染病,范围比甲类传染病广。
本罪与传播性病罪的区分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善良风尚。
(2)客观要件不同。
首先,行为的违法性内容不同。前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后者则不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且更主要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不得卖淫、膘娟的规定。
其次,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结果犯,必须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害的危害结果为必备构成要件;后者是行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危险均可构成该罪。
(3)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故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直接目的虽常常不是要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但其对于造成性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显然是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为其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5)两者传播的对象不同。前者传播的是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后者则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村里的村委对于鸡流感态度十分的懒散,请问这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止失职罪吗?谁能告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十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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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负责绿化修剪,病虫害防治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每年绿化修剪都是用汽油绿篱机,草坪修剪用汽油割草机,花卉苗木有病虫害都是我背着打药桶喷药剂防治。今年(2017年)暑假后开学前如同往年一样对校园內的绿化带进行了修剪,用的还是汽油绿篱机,连续修剪了5天。天天累的大汗淋漓,绿篱机排放的油烟每天都是呛得人难受。2017年9月26日后勤服务中心开晨会时,王主任讲:学校为了迎接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复查,要求对校园內的绿化面积在放假前进行一次修剪。我一个人用汽油绿篱机对校园內的黄杨球、女贞球、绿篱带等等修剪了两天半。 10月1日明显感觉头疼,头晕,恶心,于2017年10月2日上午到鹤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中午前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过6天的检查治疗,头疼有明显好转,头晕,恶心少有改善,我要求出院,怕耽误正常上班,于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于9日上班后,一直感觉大脑晕晕乎乎,还是头晕,恶心。期间对学校新绿化面积內的品种、合格率进行了核对,还对大风刮折的树木进行了清理,坚持上班到星期五。星期六我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身体健康方面重新进行了多项检测。检测显示:血铅,砷,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者从事绿化高空修剪的工作的情形,国家是没有所谓的高空补助的,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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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有几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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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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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施工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有限公司
第二条 施工项目: 签订时间:
第三条 有效期限20年06月至20年06月
第四条 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三次不听从整改,今后不得承接我司业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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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进场需要检查是否有出产合格证,同时应经甲方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验证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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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未设臵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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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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