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是我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运营资质等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经营模式,通常是指个人或个人合伙为运输经营的便利,将所购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从事运营活动的法律条件、资质许可等,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律师建议如果出现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建议立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对登记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机动车登记是所有权登记的任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财产所有权或者实行登记取得制度,或者实行交付取得、约定取得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均未规定对机动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制度,故依法应实行交付取得或约定取得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部2000年6月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认为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所有人,从而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法研字第121号)指出:“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该复函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实行交付取得制度。可见,所谓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取得制度明显只是一种想当然的认识,无法律依据。故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挂靠单位仅是登记的名义车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车主。
今日普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按照以上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联系方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 联系电话: 021-62751200 官网: https://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 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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