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
【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姜某多次签订借款协议,后因被害人未按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人与被害人又多次展期签订新的协议,形成新的本金。
2009年12月2日,李某持7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姜某履行偿还义务。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5年年初,姜某报警,认为李某起诉的7张借条中有两张借条到期未还,再加上本金和利息后形成了新的两张借条,但是起诉时李某却捏造这四张借条相互独立的事实,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指使他人提供虚假供述,最终法院依据虚假供述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后李某上诉。行仁律师于二审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最终案件成功发回重审。
【接受委托】
李某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审判,在二审阶段,李某亲自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李某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提供相关手续后,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因双方借款次数很多,且已经过去多年,双方均有记忆遗漏,最终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细致的核对每一次借款的来龙去脉,争取说服法官,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经过与李某沟通及阅卷发现,李某与姜某之间签署过大量借条,欲查清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应该从源头出发,于是对李某与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还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说明涉案借款协议不是重复计算,而是分别具有不同借款来源的独立协议。
行仁律师经过对几十份借款协议及其还款情况的详细梳理发现:一、姜某声称重复的两份借条,其借款来源完全不同,一份来源于二人最初始的借款,另一份来源于第三人债权转让;二、两份协议中,姜某多次声称其持有的一份协议上记载了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利息计算方式能够得出另一份协议的金额,因此二者是重复计算的,但是李律师发现姜某声称的计算方式与借条本身记载的计算方式并不完全一致,不能排除该两份协议是独立协议的可能;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李某提供的证人作出部分不实陈述,但证人的供述并没有影响法院的判决,证人的证言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李某并未因此浪费司法资源。
行仁律师以此做重点论述,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案件结果】
二审法官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案件被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按照我的办案经验,如果仅仅通过书面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的机会较大。争取二审开庭是本案逆转的重点,故辩护律师从案件的细节出发,提出证据中多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使得法官对证据的确信上产生动摇,以此发回重审,为我们争取再一次开庭审打好基础。
【关联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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