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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传销案件中发挥律师作用?

2020-03-20 15:46 1034人阅读

  基本案情:201x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在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来九江加入1040工程(该工程无实际货物销售,系传销组织),并缴纳了人民币7万元的入伙费:2016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介绍了张某和被告人江某来九江市加入1040传销组织,张某和江某随后分别缴纳了7万元的入伙费,并作为周某的直接下线。后共查明被告人江某的下线总人数50余人,被告人周某的下线总人数约70余人, 本案另一被告人胡某的下线总人数40余人,并于2016年11月份晋升为A区负责人。

  律师办案经过:本律师代理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家属了解了基本的案件情况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江某,并将本案案卷材料在检察院调取出来,在反复阅卷、会见江某后,发现江某可能构成立功、自首。由于辩护人自行调取证据较为困难,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经其同意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证据调取后由于证据的瑕疵最终检察院没能认定江某构成自首、立功,但是考虑到江某在案发后主动要求他人报案并揭发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三名被告人中无论是刑期还是罚金都是最轻、最少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作用: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一定要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寻找突破点,并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确定我们的辩护要点,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发表辩护人辩护意见。即使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我们也需要将一切有利于我们当事人的情节展示出来,让检察官、法官认可我们的意见,做出对我们当事人最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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