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逾期付款可主张哪些权利?
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无约定依据法定,本文讨论的是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再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一方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LPR为基准上浮30%-50%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该项规定主张权利。
合同、借条、遗嘱上的签名存在质疑,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在我们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交合同、借条或者遗嘱等私文书证后,被告常常以上述书证的签名非本人所签来进行抗辩,此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向提出异议的一方进行释明,询问其
房屋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该违约责任不应包括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才应承担的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
违约方亦可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我们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的认知是,合同的解除权,往往在于守约一方。只有守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才可以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条款提出解除合同。但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是
小股东如何告倒虚假陈述的“资本大鳄” 2020年,全球范围内黑天鹅来袭,国外的股市均是大跌,唯中国市场还扑朔迷离。股民投资需谨慎,股市有风险。如果在购买股票过程中碰到虚假陈述,应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
天津法院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及后果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3条的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时,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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