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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格式条款怎么办?

2026-06-09 09:44 84人阅读

日常消费中,格式条款随处可见买车、买房、装修、各种培训班都避不开但是有个别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合理内容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还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谈到格式条款不需要谈虎色变,它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比如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从另外一方面,要看刀把握在谁的手里,为了控制格式条款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接着上一期话题,我们继续聊装修。案情如下:有一个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在网上浏览了装修的网页,很不意外的接到了很多装修公司的自我推销。经过筛选,当事人认为其中一个承诺自己0增项的设计师很是坦诚,于是选择了他。双方签署了大包合同,其中前半部分为天津市装修行业的制式合同,后半部分为预算条款。预算条款又分为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装修报价怎么计算出来的,各种明细,字很小;后半部分字更小,设计师声称更小的字和当事人没有关系。双方愉快的举办了开工仪式,开始装修。拆砸后,工长约了当事人确认水电点位,确认完毕后让当事人签了字。两周左右过去后,工长又约当事人来现场确认工作量,确认完毕后照常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两天后,工长再次约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支付水电变更后的水电改造款,是原合同写明金额的三倍。当事人懵了,怎么比合同报价多了两倍呢,我没有变更水电啊。这个时候装修公司自己的监理跳出来了,拿出了当初签署的装修合同,让当事人仔细查看小字部分,里面约定了水电改造要用的每个pvc管、电线、弯头、截门等等辅材都需要计算数量最后转换成点位。

在这里就要提醒大家,更小的字的合同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如果真要不小心签署了此类条款,应该怎么办?是妥协交钱,息事宁人吗?还是据理力争,和装修公司去谈判?妥协交钱,息事宁人,可能下一个坑就不远了。和装修公司去谈判,谈判公司通常也会提出当事人在合同上签过字,不看是放弃自身权利,现在提出解约属于违约,需要支付大额的违约金。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何破解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根据《民法典》496条的规定,只有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再根据《民法典》49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根据《民法典》49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和当事人曾经提及:如果一个人想要骗你,就不可能只骗一次;如果一个人想要骗你,在专业的人面前不管你多么小心他也能骗到你;所以,遇到问题不需要自我埋怨,事后别给别人机会,能断则断,要习惯用法律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更小字体的合同内容,对方并未和当事人进行过协商,也未进行过提示或者说明。相反,还把字体设置的小于一般字体。具备明显的恶意。因此该部分条款应属于不成立或者无效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如果装修公司以未交纳水电改造款为由停工,我们可以主张装修公司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消费过程中,您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来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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