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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流程和注意事项

2017-01-19 15:09 985人阅读

最近我代理了一起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案件,我问询了不少的律师,大家都没有过代理国安类案件的经验,对办案流程、承办人员办公地址、看守所地址等都不太清楚,我通过代理该起案件感觉到此类案件比较有特点,代理流程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为了避免律师同行在代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陷入迷茫,无从下手,现将我代理过程中的体会总结如下,与大家分享。

一、侦查阶段原则上不同意会见嫌疑人,同意会见是例外,这种例外出现的几率非常之低。

上海普通刑事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无需将相关的委托手续递交承办单位即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会见,实务中是随时可以去会见,看守所都会立即接待办理会见手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37条第3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如果按照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思维去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在会见这个环节将会遭遇尴尬,因为普通刑事案件会见条件比较宽松,加上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安类需要经过侦查机关同意,律师往往认为这个仅仅是个形式上的手续问题,会见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往往会像普通刑案那样承诺:可以达成家属委托律师进去尽快见到家人的目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实务中侦查阶段几乎是会见不到嫌疑人的,能会见的几率比买彩票中大奖的几率都低。如果不熟悉这个现实状况,律师在侦查阶段签订委托手续、收取委托人相关费用后,却会见不到嫌疑人,将是非常尴尬的一件事情,会影响委托人与律师的沟通,委托人会觉得律师在欺诈客户。

二、侦查阶段会见的流程。

上海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承办单位是上海国家安全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号),先拨打国家安全局的总机,表明律师要求递交会见嫌疑人的申请,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相关手续是: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会见三类特殊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六)。去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递交材料,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让律师进去,会下来取走律师的材料,然后等通知即可。基本上五个工作日内,侦查机关的承办会主动联系律师,约好见面时间,地点一般是派出所,派出所也是随机的,因为国安的办事风格就是神秘和安全。见面后,会给律师一份不同意会见的决定书,律师在上面签字,这样律师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国家安全局从国家安全的更高层面考虑,告知了律师不同意会见。这个阶段律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在国安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几乎是没有任何可以发挥的空间,了解不到案情,发表任何意见都是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的,能做的就是默默等待。

三、检察院阶段才可以会见,但是必须等到检察院的承办提审完被告人(此阶段简称被告人)后,律师才可以会见。

国安类案件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就有权利阅卷和会见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阶段是不需要承办检察官和侦查机关许可的,但是不是随时就可以会见的。必须等到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拿到卷宗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去了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后,这里面出现了一个所谓的换押环节,检察院换押的结果是在看守所的系统里面会提示此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为律师顺利会见扫平了障碍,如果律师在承办检察官换押前去看守所会见的话,即使本案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因为相关系统备注还没有完成,看守所还是理解本案属于侦查阶段,没有侦查机关的同意会见证明的话,律师还是无功而返。所以,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院,问询好承办去提审的准确时间,避免做无用功。

四、即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也提审过被告人,两个条件满足后,律师也不能立即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上海国家安全局看守所的地址是无法公开查询到的,我问询到的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的地址是:钦州路***号,旁边是徐汇区城市***大队。钦州路近田林东路。会见之前要提前与看守所电话预约,冒然前往,看守所不接待的。

五、保密环节很多。

看守所会见环节看守所会让律师签关于会见内容的保密协议,会见内容不让律师外泄;检察院阅卷阶段,负责接待的阅卷老师也是要律师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卷宗内容不能外泄;庭审阶段又是不公开开庭。那个整个案件过程的保密也就意味着,几乎没有内容可以告诉被告人的家属,律师对委托人的三缄其口,对双方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沟通带来非常大的障碍,委托人会说:我请律师,就是为了想知道关的亲人的相关情况,你会见内容不能说,阅卷内容也不能说,开庭也不让旁听,那我们聘请律师干嘛?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矛盾,律师在处理国家安全类犯罪的时候,很多环节的保密都在考验着律师的智慧与沟通能力,真的有挑战性。这时候你只能回答:我作为你们聘请的律师,我是对被告人负责,不是对你们负责,保密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要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规则内争取,违反规则不仅不能帮到被告人,连律师自己都自身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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