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近十亿的公司总裁仅获刑五年,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文 | 刑辩律师 李梓豪
我们团队李梓豪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李律师作为第二被告、涉案公司总裁的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根据当事人涉案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作了从犯辩护,最终当事人仅获刑五年,其本人和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向李律师表达了感谢。
一、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罪名突然变更,公司总裁之前一直取保,起诉前突然被抓
案发时本案的四名涉案人员涉嫌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第一被告实际控制人的罪名被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李律师的当事人系涉案公司总裁,入职时间较长,期间公司吸纳的资金达9亿余元。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第一被告被抓,其他三名涉案人员一直处于取保状态。当审查起诉阶段即将结束,在审计报告已经出炉的情况下,检察院突然对总裁和其他两名公司业务骨干变更强制措施,将三人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后,检察官随即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此时公司总裁不知所措,之前也从未聘请过律师,对自己被抓感到十分意外。
实际上,上述情况在非吸案件中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非吸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十分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能出现各种证据情况的变化以及强制措施的变更。有可能一开始被抓但后来经过律师的努力可以取保候审、获得缓刑,也可能一开始被取保候审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在法院宣判之前被羁押,最终被判实刑。不仅如此,涉嫌的罪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当事人应该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了解并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刑事程序启动,应尽快委托律师全程介入。
二、第一时间会见阅卷,职位情节非常不利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突然被抓且案件已到法院,律师的时间非常紧迫。李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到法院阅卷。
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事实层面,该总裁入职时间长、职位高,是公司仅次于第一被告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其对公司通过项目集资知情,但并未参与实际业务,每月获得固定薪金,主要负责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并陪同实际控制人接待客户等;情节层面,案发后,由于实际控制人出逃,警方找到公司进行调查时就是这位总裁第一个面对警方,并被取保候审,因此没有自首情节。而其他两名公司骨干成员都是在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配合调查的,因此都具有自首情节。
因此,从事实和情节看,都有明显不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必须通过阅卷详细梳理具体事实,发现辩点并形成辩护思路。
同时,由于当事人之前一直未聘请律师,对整个案件的体量、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都不清楚,也没有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所以我们针对这些问题都向其作了充分的说明和指导。
会见后,李律师立刻赶往法院阅卷,将一本又一本的卷宗一页页拍照。通过仔细研究案卷,辩护人发现,总裁所讲的其不参与具体业务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其不拿业务提成只拿固定工资、没有做过实际业务且没有在任何官方的公司文件中签过字,但也有一些不利的、相对抽象地说明其是公司老总、领导的不利证据。经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全面研究,辩护人最终确定了为该总裁做从犯辩护的思路。
三、庭审中妥善应对证据偷袭,围绕当事人属于帮助犯的观点作了详细阐述
本案的庭审被当事人称赞为教科书般的庭审。刚开庭,公诉人在讯问总裁时,便拿出她自己在网上找到的、卷宗材料中没有的内容让我当事人辨认并回答问题。面对这种典型的“证据偷袭”,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作了出色的回应,不仅揭示了这种做法存在的问题,还突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要点。
在质证阶段,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充分向法庭说明了各种证据中体现的总裁实际参与程度小的事实,为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庭辩论阶段,李律师根据当事人主要负责企业文化管理建设的特点,围绕总裁属于从犯的观点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辩护:
01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该总裁不直接参与业务,没有为公司吸纳过任何客户资金,没有实施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行行为。
02
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该总裁对公司业务有决策、控制权,因此该总裁也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管理者。
03
在案证据还能证实,总裁没有从具体业务中获得任何利益,他只是每个月拿固定工资,没有拿过业务提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甚至跟我当事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04
该总裁在公司中的工作本质上是辅助第一被告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主要负责宣讲企业文化,是典型的帮助犯。
05
相对于其他几名被告人,该总裁属于本案中地位作用最小的从犯。(因为其他两名同案人都做了大量的具体业务,为公司吸纳了大量资金)。
06
该总裁不参与具体业务,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明知是概括性的明知,主观恶性小,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
四、法院虽未直接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在具体量刑时已作了充分考虑,这也是一种成功的辩护
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并未直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观点,但在量刑时已经作了充分考虑。第一被告实际控制人获刑14年,当事人仅获刑五年。而第三、第四被告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和部门负责人,在有自首情节且部分退赔、取得投资人谅解的情况下,也都获刑四年六个月。
可以说,法官甚至已经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总裁作用最小的观点。从结果看,在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职位很高的情况下,这是一次成功的辩护。
庭审结束后,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涉案总裁,其多次称赞李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是教科书般的。能够得到这样的认可,李律师很欣慰,也更加有动力。当然,每一次出色的庭审都离不开精心的准备和全面的研究以及过硬的专业技能。
只做刑事辩护,我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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