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到一些目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很多人为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想出了“假离婚”的计策,孰不料却变成了真离婚。广州一男子和妻子“假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法院真的判他“净身出户”!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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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的陈某与小他9岁的刘某结婚7年,育有一个女儿。据陈某诉称,婚后他与刘某共同购买了A某房及B某房,均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8月,他与刘某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某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某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次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月30日,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
然而购房后,陈某多次向刘某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某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某所有的财产份额。两人的《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A某房及B某房均归刘某所有,陈某自愿放弃属于刘某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某携带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购房后我与刘某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贷。”陈某说,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2016年9月,陈某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刘某,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确认A和B两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判决:确认离婚协议有效
庭上,陈某提供了他的征信记录,主张他因存在未还债务而无法贷款购买“南沙某房”。陈某提供了离婚后他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及两人合照,主张离婚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陈某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陈某的同事张某称,其于2016年3月、5月、7月与陈某和刘某一起吃过饭,于同年9月与两人一同旅游,当时刘某均以陈某妻子的身份出席。陈某的堂妹称,2016年春节,陈某和刘某前往她家吃饭,刘某的表现与往常相同;亲戚中无人知晓两人已办离婚登记。
而刘某庭上则否认“假离婚”,她说一直都有离婚的意愿,且两人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合法,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她还说,离婚协议中陈某以“净身出户”的形式离婚,是因为他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且A某房及B某房是自己父亲出资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
xx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某、刘某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陈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陈某、刘某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陈某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双方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陈某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刘某不同意复婚,表明她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而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问题有其他约定或附有其他条件。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
记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对陈某所称的“假离婚”做了特殊说明。其指出,若如陈某所述其办理离婚登记是为规避银行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则离婚登记虽然规避了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但同时产生了财产已实际归刘某所有、刘某对财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刘某可自由选择复婚或不复婚。
此外,征信审查是银行为确认贷款偿还能力而进行,限购政策是国家为控制楼市而颁布,原告选择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规避,既与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风险。陈某既然愿意承担风险而选择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后财产归刘某、刘某不愿复婚的后果则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XX区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这是教训呀,别为了点小利假离婚,没准“着道了”!“假离婚”存在很多的风险。
首先,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那么“假离婚”很容易就弄假成真了。其次,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所以假离婚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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