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清“躲猫猫”事件的真相,也为了平息众多网友的质疑之声,云南省委宣传部成立了“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调查委员会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公安、检察和政法委工作人员,二是媒体记者,三是征集到的10名网民。据悉,调查委员会成员可以听取办案人员的汇报,也可以到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情况。笔者认为,该调查程序涉嫌违法。
首先,调查的主体不合法。无论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亦或虐待被监管人员致死,都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没有侦查权。
其次,调查的方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有权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仅限于办案人员和律师,律师也限制在两人之内,而且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会见,其他人员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云南省政法委工作人员级别可能高于侦查人员,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他们去调查事件真相,很显然系以权代法,越俎代庖。记者属于无冕之王,一般是为百姓伸张正义的群体,但既然是无冕,法律没有赋予其特别侦查权,他们也不应该超越法律的界限。网友调查团是这个调查委员会成员中比较惹眼的,开刑事办案之先河。但是,在大家为他们拍手叫好的同时,也更应该看到的是法律的不被尊重和法律威信的丧失。
没有调查权的行使了调查权,没有会见权的行使了会见权,这个权利是谁给的?显然不是法律(law)给的,而是权力(power)给的。我们相信云南省政法委的初衷是好的,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查清楚事实,平息网友质疑,但是,正是由于他们平素对于法律的漠视,对于权力的尊崇,才造成好心办事却违法违规的局面。
当然,按照现行法律制度,侦查过程存在不透明、公众缺乏知情权的弊端,这还有待于我们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我们还是应该严格执行,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以法治国就只能成为写在纸上的一句空话。(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作者:赵荔)
[核心提示] 应该说旁听人员的组成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也只是代表了这两个社会群体的意见,从而使这个问卷调查的结果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如果参照这样的问卷调查作出判决,则难免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
因涉嫌盗窃,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此,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潇湘晨报》报道) 看到
核心提示:健力宝被指19年前送给奥运冠军的“金罐”系假造,部分当年的奥运冠军纷纷要做鉴定向健力宝索赔,而健力宝却称当年送罐的人已经不在公司了,并称可能是中介造假。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诉讼,则可能双方皆输。 ◎赵荔 日前健力宝被指
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幸受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死刑复核案例评析与死刑辩护高级培训班》,聆听了最高法院刑事庭几位庭长与赵秉志等老师的讲座,受益颇深,不敢独享,这里谈一些学习体会。首先,最高法院五个死刑复核庭的管辖范围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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