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涉恶案件,陈建兴律师临危受命为刘某生辩护
案情介绍:(起诉书指控)2013年来,南京市区 “大小于”兄弟俩先后纠集刘某等十余人,以开设赌场、经营停车场、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区垃圾清运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并在本市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大小于为首要分子,张某、周某、刘某生等十余人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当地境地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刘某生参与栖霞区某派出所门口的聚众斗殴罪、某酒吧的寻衅滋事罪,另外,刘某多年前指使他人参与聚众斗殴也作为非涉恶罪一起追诉。
辩护过程:该案是刘某生家属在开庭前十天找我介入辩护的,本律师介入辩护后,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及时会见刘某生。本律师认为:本案涉恶罪名不能成立,因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经营停车场、插手道路工程以及垃圾清运都是合法正当经营,更不能认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
涉恶罪名中的聚众斗殴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有斗殴故意且对方有明显的重大过错,甚至对方也涉嫌犯罪,但是并未追究!
寻衅滋事罪应当认定为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
强调指出的是,追诉的漏罪根本不能成立。因为刘某生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并且也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公安为追究刘某生刑事责任,特意找相关当事人做了不利于刘某生的有罪笔录!明显是错案!
结果:最终南京市某区法院对检察院起诉书的认定,几乎全部予以认定!刘某生判刑五年二个月。
心得体会:1.该案的判决很不让人信服,认定涉恶犯罪集团理由并不充分。判决书没有认定聚众斗殴的一方有明显的重大过错!
尤其是对非涉恶罪聚众斗殴罪,判决书没有对刘某生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做出评论,而是从刘某生派出的人是去“办事”,参与斗殴并不超出刘某生的主观明知范围,安排人去斗殴至少是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刘某生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吗?判决书选择了无视,不予评论!
2.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涉黑涉恶的案子做无罪辩护真的很难,但是如果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辩护,是较有把握打掉所谓的漏罪的!
3.我们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别不赘言!
万某电信诈骗案数额巨大,律师介入辩护认定为自首和从犯,最后缓刑!律师观点分析:万某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佳木斯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找到江苏天倪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陈建兴律师作为万某的辩护人。陈建兴律师第一时间与万某会见并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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