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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12-08 17:29 1288人阅读

  一、案例简介

  罗某系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2年入职后从事吹膜工作,岗位实行轮班制,白班12小时,夜班12小时,每周调换一次。2019年,罗某在夜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入院,经抢救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俗称植物人)。后,罗某家属向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罗某不符合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条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罗某家属申请了职业病诊断,结论为无职业性化学中毒。罗某家属就《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但该案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均判决驳回。

  罗某家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了本律师,得知案情后我提出了两种救济途径:一、对法院的判决结果申请再审;二、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经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我认为虽然罗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不能基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来否认工作原因与罗某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性,以及单位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遂要求单位承担30%的侵权责任。罗某家属在听取我们的专业分析,权衡利弊后最终选择了第二种救济途径,以罗某长期加班,且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等为由起诉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并提供和调取了罗某在职期间的体检健康报告、考勤记录以及公司因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而被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该案审理的过程中,因罗某病情持续恶化,家属已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以及诉讼风险的多重考量,我们积极与单位负责人、单位律师、承办法官以及罗某家属多次沟通、谈判,最终调解结案。本案从我们接受委托到家属实际拿到赔偿款前后历时两个月,期间我们为此付出的努力与谈判的艰辛不为人知,但看到这样一个贫困窘迫的家庭还能继续去维持罗某的生命,一切都是值得的。

  二、法律分享

  在劳动关系下,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均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或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那么,在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然应当/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针对该问题,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因案情不同、裁判尺度不同,判决结果也有所区别,罗某一案不具有典型代表性,不能一概而论。在此,建议劳动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经专业分析后再行确立后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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