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辩
护
词
辩护人:陈建兴
时 间:2020年12月7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第一,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从犯,而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公诉机关量刑偏重;第三,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四万余元。具体理由如下:
一、 赵某某应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设立的目的是因为在实践中抓不到犯罪的正犯,只能抓获帮助者,正犯不到案,难以确定正犯的刑事责任,譬如主观故意、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共谋等,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本案是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的,正犯不到案,只有犯罪行为的帮助者被抓获,赵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表现。
二、公诉机关量刑偏重,应在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即使认定为诈骗罪从犯,因为赵某某还有退赃行为,所以无论是认定诈骗罪还是帮助罪,赵某某应在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三、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四万余元
1.虽然赵某某自称违法所得为30万或者40万元,但该供述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违法所得为30万元或者40 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的犯罪金额是40余万元,根据提成比例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为4万余元。
最后,赵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资金为60余万元,并不全是违法所得,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对赵某某的合法收入予以解冻和退还。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 年12月7日
注:赵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违法所得为40万元,经本律师辩护,提出该违法所得金额属于孤证,不能认定,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认定4.2万元,该辩护观点最终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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