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万众创业”席卷社会,人们对股权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因此了解一点股权设计的知识就十分必要了。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如何行使权力有繁杂的规定,通常我们把67%称为绝对控制线,51%则称为相对控制线,下面我们就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
绝对控制线——6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释义】
1、《公司法》上述两条都有“三分之二以上”这种提法,但是两条中三分之二的基数是不同的,适用的公司形式也不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适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指的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率的表决事项,均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三分之二以上”是包含“三分之二”这一本数的,因此67%就成了绝对保险的数字了。相对于67%这一绝对控制线,则34%的持股比例就具有了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绝对否定权了。
【提示】
1、在实际操作中务必需要区分公司的类型。
2、如果在公司的章程中另有规定的,则绝对控制线也可能失去意义。(详见《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相对控制线——5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所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表决条款则没有通过法条的形式列明,因此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确定。
【提示】
在《公司法中》“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以上”和“以下”都是包含本数的。而“过半数”则是不包含本数的,也就是超过半数。
注:以上所列明的条款仅用于说明本文章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股权设计还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全面和系统的分析,切勿简单的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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