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报工伤,但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被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去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还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涉及到两种案件类型,其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大部分由社保部门支付部分的赔偿费用,且不需要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和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相对来说有保障,而提供劳务者受害则是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款受限于老板的支付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被老板个人聘用,但却在用人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件类型中的部分要件,因两者之间不尽相同,受害人所享受的保障和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也大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因工受伤了,应该怎么选择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3月份,郑某被丁某雇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担任小工,工作期间,郑某受丁某管理,由丁某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8月7日14时许,郑某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下车时摔倒受伤。老板丁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郑某仍需后续治疗,郑某多次联系丁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丁某只愿意以3万元了结此事。但3万元不能完全包含郑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早日拿到赔偿款进行恢复治疗,郑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争取合法权益,几经咨询,最终确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并为郑某确定了两套诉讼方案:1、认定工伤。被认定的主体为郑某和承包工程的某某建筑公司,但因郑某为丁某聘用、管理,且手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且认定工伤流程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的拿到赔偿款项。而好处是工伤不划分过错且不区分农村城市户口,对郑某获得赔偿的金额比较有保障。2、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与单位,这样流程与时间会比较快,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过错范围进行裁判,且郑某还不能提供雇主丁某的详细信息。最终权衡下来,办案律师决定使用第一套方案,启动个人申报工伤流程。
2018年7月5日,办案律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被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郑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郑某的案件情况特殊,办案律师经过详尽的分析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出代理意见:虽然郑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丁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与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极力争取,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了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经过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法院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郑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案件继续申报工伤的流程,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等程序后,在2020年春节前夕,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彻底结束,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拿到了20余万的赔偿款。这笔款项使借钱治疗的郑某犹如重获新生,使这个因病返贫的家庭又有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一时之间,这个家庭对办案律师的感激难以言尽。众所周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报工伤,但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被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去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还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涉及到两种案件类型,其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大部分由社保部门支付部分的赔偿费用,且不需要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和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相对来说有保障,而提供劳务者受害则是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款受限于老板的支付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被老板个人聘用,但却在用人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件类型中的部分要件,因两者之间不尽相同,受害人所享受的保障和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也大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因工受伤了,应该怎么选择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3月份,郑某被丁某雇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担任小工,工作期间,郑某受丁某管理,由丁某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8月7日14时许,郑某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下车时摔倒受伤。老板丁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郑某仍需后续治疗,郑某多次联系丁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丁某只愿意以3万元了结此事。但3万元不能完全包含郑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早日拿到赔偿款进行恢复治疗,郑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争取合法权益,几经咨询,最终确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并为郑某确定了两套诉讼方案:1、认定工伤。被认定的主体为郑某和承包工程的某某建筑公司,但因郑某为丁某聘用、管理,且手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且认定工伤流程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的拿到赔偿款项。而好处是工伤不划分过错且不区分农村城市户口,对郑某获得赔偿的金额比较有保障。2、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与单位,这样流程与时间会比较快,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过错范围进行裁判,且郑某还不能提供雇主丁某的详细信息。最终权衡下来,办案律师决定使用第一套方案,启动个人申报工伤流程。
2018年7月5日,办案律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被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郑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郑某的案件情况特殊,办案律师经过详尽的分析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出代理意见:虽然郑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丁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与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极力争取,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了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经过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法院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郑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案件继续申报工伤的流程,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等程序后,在2020年春节前夕,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彻底结束,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拿到了20余万的赔偿款。这笔款项使借钱治疗的郑某犹如重获新生,使这个因病返贫的家庭又有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一时之间,这个家庭对办案律师的感激难以言尽。众所周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报工伤,但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被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去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还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涉及到两种案件类型,其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大部分由社保部门支付部分的赔偿费用,且不需要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和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相对来说有保障,而提供劳务者受害则是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款受限于老板的支付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被老板个人聘用,但却在用人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件类型中的部分要件,因两者之间不尽相同,受害人所享受的保障和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也大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因工受伤了,应该怎么选择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3月份,郑某被丁某雇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担任小工,工作期间,郑某受丁某管理,由丁某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8月7日14时许,郑某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下车时摔倒受伤。老板丁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郑某仍需后续治疗,郑某多次联系丁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丁某只愿意以3万元了结此事。但3万元不能完全包含郑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早日拿到赔偿款进行恢复治疗,郑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争取合法权益,几经咨询,最终确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并为郑某确定了两套诉讼方案:1、认定工伤。被认定的主体为郑某和承包工程的某某建筑公司,但因郑某为丁某聘用、管理,且手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且认定工伤流程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的拿到赔偿款项。而好处是工伤不划分过错且不区分农村城市户口,对郑某获得赔偿的金额比较有保障。2、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与单位,这样流程与时间会比较快,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过错范围进行裁判,且郑某还不能提供雇主丁某的详细信息。最终权衡下来,办案律师决定使用第一套方案,启动个人申报工伤流程。
2018年7月5日,办案律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被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郑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郑某的案件情况特殊,办案律师经过详尽的分析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出代理意见:虽然郑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丁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与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极力争取,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了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经过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法院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郑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案件继续申报工伤的流程,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等程序后,在2020年春节前夕,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彻底结束,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拿到了20余万的赔偿款。这笔款项使借钱治疗的郑某犹如重获新生,使这个因病返贫的家庭又有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一时之间,这个家庭对办案律师的感激难以言尽。众所周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报工伤,但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被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去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还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涉及到两种案件类型,其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大部分由社保部门支付部分的赔偿费用,且不需要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和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相对来说有保障,而提供劳务者受害则是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款受限于老板的支付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被老板个人聘用,但却在用人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件类型中的部分要件,因两者之间不尽相同,受害人所享受的保障和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也大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因工受伤了,应该怎么选择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3月份,郑某被丁某雇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担任小工,工作期间,郑某受丁某管理,由丁某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8月7日14时许,郑某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下车时摔倒受伤。老板丁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郑某仍需后续治疗,郑某多次联系丁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丁某只愿意以3万元了结此事。但3万元不能完全包含郑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早日拿到赔偿款进行恢复治疗,郑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争取合法权益,几经咨询,最终确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并为郑某确定了两套诉讼方案:1、认定工伤。被认定的主体为郑某和承包工程的某某建筑公司,但因郑某为丁某聘用、管理,且手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且认定工伤流程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的拿到赔偿款项。而好处是工伤不划分过错且不区分农村城市户口,对郑某获得赔偿的金额比较有保障。2、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与单位,这样流程与时间会比较快,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过错范围进行裁判,且郑某还不能提供雇主丁某的详细信息。最终权衡下来,办案律师决定使用第一套方案,启动个人申报工伤流程。
2018年7月5日,办案律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被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郑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郑某的案件情况特殊,办案律师经过详尽的分析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出代理意见:虽然郑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丁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与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极力争取,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了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经过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法院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郑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案件继续申报工伤的流程,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等程序后,在2020年春节前夕,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彻底结束,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拿到了20余万的赔偿款。这笔款项使借钱治疗的郑某犹如重获新生,使这个因病返贫的家庭又有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一时之间,这个家庭对办案律师的感激难以言尽。众所周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报工伤,但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被临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去申请工伤赔付却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还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涉及到两种案件类型,其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大部分由社保部门支付部分的赔偿费用,且不需要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和区分农村、城镇户口,相对来说有保障,而提供劳务者受害则是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款受限于老板的支付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被老板个人聘用,但却在用人单位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此时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案件类型中的部分要件,因两者之间不尽相同,受害人所享受的保障和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也大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因工受伤了,应该怎么选择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7年3月份,郑某被丁某雇佣至某建筑公司工地担任小工,工作期间,郑某受丁某管理,由丁某向其发放工资。2017年8月7日14时许,郑某乘坐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下车时摔倒受伤。老板丁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郑某仍需后续治疗,郑某多次联系丁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丁某只愿意以3万元了结此事。但3万元不能完全包含郑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早日拿到赔偿款进行恢复治疗,郑某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争取合法权益,几经咨询,最终确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维权。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给出了专业的分析意见,并为郑某确定了两套诉讼方案:1、认定工伤。被认定的主体为郑某和承包工程的某某建筑公司,但因郑某为丁某聘用、管理,且手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且认定工伤流程繁琐,耗时长,不能快速的拿到赔偿款项。而好处是工伤不划分过错且不区分农村城市户口,对郑某获得赔偿的金额比较有保障。2、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与单位,这样流程与时间会比较快,但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过错范围进行裁判,且郑某还不能提供雇主丁某的详细信息。最终权衡下来,办案律师决定使用第一套方案,启动个人申报工伤流程。
2018年7月5日,办案律师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郑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被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办案律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郑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因郑某的案件情况特殊,办案律师经过详尽的分析后,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出代理意见:虽然郑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丁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与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极力争取,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了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经过办案律师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法院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郑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案件继续申报工伤的流程,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等程序后,在2020年春节前夕,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彻底结束,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拿到了20余万的赔偿款。这笔款项使借钱治疗的郑某犹如重获新生,使这个因病返贫的家庭又有了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一时之间,这个家庭对办案律师的感激难以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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