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计(创业必知)
最近有很多创业小伙伴都在问公司的章程该如何设计?
这让我突然感觉到原来大家已经开始在乎如何用规则来约束人而不再是感情了,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这种现象也显示出,现在新一代的创业浪潮体现出的新一代创业者风险意识逐渐提高,创业逐渐趋于理性化。
那么就大家关于公司章程中如何设计感兴趣的问题,本优股律师总结出来这么一些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 明确章程设计的原因
不管创业多么寒酸,名正则言顺,还是要有自己的一个公司。
有公司就要必须要有章程,然而作为一名理性的创业者,我们还是需要将可见的或者不可见的风险加以发现并且尽可能的剔除或者规避。
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公司管理“宪法”级别的文件,因此过去那种工商局固定版本的模式已经需要改变了,每个公司不同,需求也就不同,因此章程肯定也就会体现出不同的风格,因此,章程需要单独设计。
另外,章程设计的原因是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式章程,在公司真正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其实并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有的时候反而会阻碍公司内部的管理,导致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章程需要设计也必须要经过设计。
让章程真正成为公司管理的“宪法”级文件,而不是束之高阁,供奉起来。
二、章程设计的要点
我们认为一般公司设计章程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股权与分红权比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该如何安排?
(2)是否特别约定高级管理人员?
(3)股东是否具备竞业限制,具体的区域、时间及行业领域?
(4)股东的进入退出机制(非常重要)
(5)公司的管理结构及人事管理权限
(6)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汇报
(7)董事会的人员安排及调整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安排及调整方案
(9)其他的调整方案。
三、如何设计公司章程
1、明确公司类型
公司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设计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倾向于人合性,也就是人跟人之间的合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更加能够体现人与人之间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可造作性比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倾向于资合性,也就是钱跟钱之间的合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更加体现的是规则性,也就是法律较明确的规定,留给人们自己约定的东西不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也可以在章程单独约定,但是相对于有限公司,灵活性小一些。
合伙企业就更加具有灵活性,公司章程性质的合伙协议完全是由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确认的,因此可以造作的空间比较大。
那么总结来说,公司章程造作灵活性大小可以这么排序: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对于模板章程的全面补足
这一点非常重要。
工商局模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全面,什么?工商局提供的都不全面?说的没错,确实就是不全面、不完善、不完整。
需要补充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
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
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写过一篇关于股东的退出机制方面的额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返回去看一下。
为什么说非常重要呢?
首先是公司法对股东的退出机制规定的非常模糊,最清楚的一条就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七条关于股东未出资或者全部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名机制,除此以外均没有严格的约定,因此,章程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时可以约定股东的退出机制,这一点也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文书中得到认可。
其次是公司要想保持长久,必须要有新鲜血液的注入,有的时候有一部分股东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长期霸占股东的位置,但是却不为公司做一点贡献,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说的严重一些,这部分股东就像寄生虫一样,自己不做工作,但是还要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因此非常有必要约定退出机制,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将该部分股东清理出去,以留给更多创业者机会。
第三这也是解决公司僵局的重要途径。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有很多,公司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太少,也是缺乏指导性,这就给公司章程的设置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这里的僵局解决,主要就是股权回购跟强制要求退出机制。
最后,尽量在公司章程中能够完善的列举关于股东退出的相关情形及支付价款的依据、计算方法,这样才不会再出现问题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视为没有约定 。
3、股东股权的分期成熟机制
股权的分期成熟机制应该说是一项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制度,但是很多公司基本都没有考虑这种情况,导致股东在一开始就完全获得公司的所有股权,因此安然的躺在股权上享受其他股东带来的成果。
股东股权分期成熟机制也是对于股东积极履行股东义务及相关职责的激励,明确的告知其在达不到条件或者达不到规定的服务期限的时候,是需要退出公司经营、丧失股东资格的,因此也给股东一定的压力跟动力。
4、公司按照约定是否需要在股权方面做出特别的约定
这里说到的就是股权比例与分红权比例、表决权的特殊约定(比如同股不同权、不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等)、股权结构的动态化调整(部分公司需要动态股权结构)等等。
四、章程设计后如何实施
经过章程设计的公司一般来说都是风险意识比较强或者趋于理性化创业的阶段,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要严格的按照公司法及章程中关于特殊约定的程序执行,比如股东退出机制当中的强制退出,这个机制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且再出现这种的事情的时候保留足够的证据,以免股东以公司股东会召开程序或者股东会决议违反章程、法律为依据,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这样就得不偿失。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公司章程的设计相当于为公司设置“宪法”,公司跟国家一样,每个国家不同,“宪法”的内容不同,您是共产主义国家,就不能用美帝国家的“宪法”。因此,根据不同公司设计不同章程应该说是势在必行。
如果有更多需要,可以添加公司法律师进行详细咨询,或者搜索微信号yan123321521优股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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