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江苏省10个地级市832家企业,比5月9日公布的信息激增779家,引发社会关注。分析此800余则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可以发现两个异常现象。一是物流企业对外虚开、走逃、失联比例大,二则是贸易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案件数量多、金额大。其中,涉及企业最多的地级市是盐城市217家,随后是苏州市147家,淮安市123家,宿迁市108家,泰州市102家。这些企业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罚款。综合现有信息,华税发现一种新型“变票”违法犯罪行为在物流行业蔓延,在江苏省首先爆发,并有向全国扩散之势,牵连上下游数千家企业,税收风险成倍扩散。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物流行业新型变票的典型模式及其税收法律风险,为石化、物流、大宗商贸行业防范虚开风险提出建议,以飨读者。
一、新型“变票”祸起物流,下游商贸企业成最直接“受害者”
《中国税务报》2021年1月26日公开报道,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以清洁能源应用为主题的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发现江苏部分地区以液化气作为主要动力燃料的运输企业数量增长迅速,而这与江苏省运输业货运车辆动力能源以汽、柴油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现状并不相符。省局将“液化气进项占比”指标导入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对全省运输行业进行全面风险扫描,将发现指标显著异常的36户运输企业信息递至A市税务局稽查局进一步核查。
经立案调查,A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该36户运输企业上游96户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陕西等地区,均为石化企业,进项发票货物名称均为液化气,下游企业涉及28个省(市)1651户,发票品名为运费。同时,检查人员发现了资金回流证据,增加了虚开的嫌疑。随后,A市税务局稽查局将案情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税警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最终查获了以孙某某为首的虚开团伙。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通过这一系列案件,我们发现一种新型“变票”行为正在物流行业蔓延,其主要模式系:物流企业以低价购入石化企业富余的液化气/天然气发票,然后以高价对外虚开,将发票品名同时变更为“运费”。受票方或同为物流企业,或有运费发票需求的大宗商贸企业。由于进项票指标异常,这类“变票”的物流企业极易被税收风险分析模型预警,进而引发税务稽查,第一环节实施“变票”的物流企业也多伴随着走逃、失联、未按期足额纳税的现象。同时,由于交易链条中实际的运输服务提供者不是实施“变票”的物流企业,因此该物流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往往被认定无真实服务发生,进而认定物流企业、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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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刑法》205条未对虚开进行定义,理论和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大。2018年底、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典型案例,与以前个案批复不同,自1995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现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刑罚适用首次作出具有普
编者按: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
最高院公布最新指导案例,四类虚开刑案的审判与申诉现重大转机编者按:2018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首个案例即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院在本案例中明确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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