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被告声称其做房地产业务,可以帮助原告办理郑州市经开区的公租房,但要收取原告服务费,原告向被告转款后。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并未能为原告办理成功郑州市经开区的公租房,被告承诺2020年国庆节后办不成,就退钱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钱,被告无故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没有合同关系。但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是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实质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被告抗辩:被告没有收到钱。但原告认为:原告的款项均是按照被告要求支付,在原告支付后,被告无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均回复收到,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成立。
被告抗辩:原告和多特来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声称其个人做房地产业务,在履行委托事项时自始至终并未提及多特来公司,被告也不是多特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来来属于生物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并无房地产相关业务,原告对接的也一直都是被告个人,转款也是被告个人要求,原告自始至终以为涉案收款账户是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原告无委托多特来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告和多特来公司之间更无法达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之间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至于被告接收款项的账户非被告本人账户的问题,并不能否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聊天信息显示,涉案收款账户为被告实际掌握使用。故,原告和被告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
被告抗辩:原告支付的费用已经使用完了?但原告认为:涉案费用用在何处?是否使用完毕?属于被告单方陈述,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且,该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可以在退还原告后,另行向案外人主张。原被告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若委托合同有效,被告没有办理成功委托事项,按照约定就应当全额退款,且被告也一再承诺全额退款,若合同无效,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抗辩:已经为原告办理了资格证,且已经出号的问题?但原告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收取的服务费不但包括下号出证,还包括复审通过、指定区、大面积、分房等系列问题,原告支付服务费的目的在于分到房屋,并不仅是在于下号出证。而且,原告在递交复审资料时,房管局说原告除了居住证在经开区符合规定外,社保、劳动合同均在港区,均不符合规定,当时说资格证先给原告,但是他们在系统做了备注,注明不符合条件,而且说原告这个资格证无效,所以一直未给原告分房。因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最终,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公租房的性质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委托办理有关公租房资格的事项,明显违反了公租房申请秩序,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共同利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被告收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
“房地产我们还有后半场”。“房地产黄金十年已经过去,但是白银十年还值得期待。”房地产是个热点话题,曾几何时,对房地产持续看好的话语不绝于耳,作为一名非房地产行业从业者,我更愿意相信“房住不炒”宏观政策的调控力度。经济上行、生意好做时,房地产
现在的城市,高层住宅数不胜数,高层住宅业主的烦恼,比高层住宅的数量还要多。作为高层住宅业主的你,突然有一天接到物业的电话,告知你家漏水,水渗透至楼下,把楼下邻居家也淹了。你很迷惑,你家房子已经空置半年没有住人了,怎么会漏水,又渗透至楼下了?
2020年7月的某天,天气虽然燥热,但仍不失风和日丽,张某在从事某外墙装饰项目的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致重伤。据查,伤者张某是某装修公司的雇员,其所从事的项目,是某装修公司从某物业公司手中承接的,项目总价六万余元,该装修公司无建筑装修
2020年8月12日,A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2020年9月29日,一审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2021年3月11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后A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B公司成立于2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未如期交房,购房者有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是,有部分业主,或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或因为银行的原因,或因为政府政策的原因,未能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商支付贷款部分的房款,由此导致购房者向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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