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的某天,天气虽然燥热,但仍不失风和日丽,张某在从事某外墙装饰项目的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致重伤。
据查,伤者张某是某装修公司的雇员,其所从事的项目,是某装修公司从某物业公司手中承接的,项目总价六万余元,该装修公司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
于是,伤者张某以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为由,将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装修公司对张某的各项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伤者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修公司虽然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但是其没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根据《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专业资质的装修公司,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方认为: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住宅装饰装修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在物业公司不存在选任、指示等过失的情况下,是不存在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据此,原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依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是界定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住宅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的法定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承揽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该观点被包括山东高院和广东高院在内的大量高院、中院的再审、终审判决采用。
本案中,涉案标的不足7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承揽合同中,要求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张某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属于法律理解错误。
本案中,物业公司依法将工程交给具有法定经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装修公司,不存在选任过失,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具有选任、指示等过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最具争议的地方是,类似项目是否要求装修公司拥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该问题关系到物业公司,也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是否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在代理本案后,我们查阅了大量已有判例。
第一种观点: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特殊情况外,不需要专业资质,理由如下:
依据上文提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显然,该条将上述工程作了区分,即“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与“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否则,不作资质要求。
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为:“装修活动”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等。
实践中,绝大部分生效判决采用此种观点,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特殊情况外,不需要专业资质,定做人不承担选任过错。
第二种观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专业资质,理由如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显然,该条文规定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都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至于第一种观点提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观点认为,上述第九条规定并不是除外规定,而是要求涉及到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具有对应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资质的专业装饰装修公司,除此之外,只需要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委托具有相对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便可。第一种观点理解的除外规定,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一部法律不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规定。
该观点被少部分生效判决使用,我们更赞同该观点。
第三种观点:类似工程,不需要相应资质,理由是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该观点思路粗糙,但是亦被极少部分判决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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