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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因泥石流等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村民能否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2021-07-23 15:51 273人阅读

案例:老王新建的房子被泥石流冲毁,导致宅基地塌陷,于是老王向村书记说明情况请求重新分配宅基地,村书记却回复说明不予分配。那么,因泥石流等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村民能否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村里突发泥石流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宅基地灭失,应当依法给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此,村委会的说法不正确,其应当重新给老王分配宅基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64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36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律师评析


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为了居住,占有、使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村村民,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很强的特定性。

《民法典》第364条对“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作出规定,明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获得依法重新分配的宅基地。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自然灾害等丧失宅基地的村民。且一旦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65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老王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其有权在土地上合法建造住宅,供一家人日常生活居住。老王建造的房屋因泥石流而损毁,且宅基地塌陷无法再建房屋。因宅基地灭失,老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消灭了。不止老王,凡是因此次泥石流而丧失宅基地的村民,村委会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为他们重新分配宅基地,且对已经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时去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规定宅基地没事的原因为“自然灾害等”,对其他原因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处我们应当作限缩解释,不可随意进行扩大化理解,宅基地灭失的其他原因应与“自然灾害”相近或者相类似,属于人为不可控的不可抗力因素,若因他人人为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则不能够重新分配。

根据宅基地流转的特定性,在重新分配住宅时,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其仍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因为自然灾害而丧失了居住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应被无限扩展,任何人不得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去登记机构变更或注销,以免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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