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百X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卖人)与本人(买受人)于2011年4月25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所建的X央花园第10X1号房屋。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但合同约定期日内出卖人未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为此,本人提出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贵公司于本人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并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按本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本人支付违约金,并将有关部门所收取不可退还的款项赔偿给本人,包括本次购房税费、保险费、银行按揭经费及本人此次供楼中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退房相关事宜请与我委托的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联系,如果贵方不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贵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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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24日
后经本律师交涉 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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