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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案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

2021-12-15 17:39 27761人阅读

请求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家属的委托,并指派陈莉律师担任Z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Z。现阶段因无法阅卷,现就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Z后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Z上班时间很短,只有差不多两个月时间,他的违法所得也较少。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现在Z的家属也愿意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二、犯罪嫌疑人Z在公司不属于管理层,只是普通的员工,其工作内容都是接受公司领导的安排,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也比较小,系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Z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Z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Z时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

三、犯罪嫌疑人Z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嫌疑人Z是通过朋友圈招聘进入到“川联融服”公司上班,因此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此次涉嫌犯罪也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五、犯罪嫌疑人Z居住在成都市和美东路221号自购房内,有固定住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六、犯罪嫌疑人Z是家中经济支柱,生活开支收入主要都来源于他,并且朱世勇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只有三岁,需要他的抚养和照顾。

七、当前,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Z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Z的决定。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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