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戈某与北京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为16000元。2021年5月戈某以单位调岗为由拒绝到岗,北京某网络公司在2021年7月给戈某发送《员工辞退通知书》,戈某7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7月工资32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2000元。
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未发工资及拖欠工资情形,故不同意戈某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戈某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即使存在加班,也需报备审批后方可加班;戈某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纪,存在旷工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认为:故其于 2021年 5 月起不到岗,构成旷工。某网络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以戈某旷工违纪为由向其送达了《员工辞退通知书》。本委认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管理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宜过多干涉。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方,某网络公司对戈某具有管理责任。其岗位由工作性质所决定,理应接受管理,至此,本委采信某网络公司所持主张,戈某旷工违纪成立,其所持违法解除不成立。故戈某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中,驳回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点评
本案是劳动者认为调岗,员工旷工引起的劳动争议,关键争议焦点为:企业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本案中戈某没有任何协商,直接旷工近两个月严重违法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向戈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因此裁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驳回全部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存在调岗或协商调岗过程中应积极协商,切勿采取消极不上班的方式,避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被解除,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应当尊重员工,是否愿意调岗,自愿、平等充分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消耗企业自身的用工成本。
案情简介朱某与A公司签定了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其调动到B公司并与朱某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双方经协有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后朱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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