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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作生活在城市,死亡赔偿金可按城市标准主张

2022-01-13 14:21 1035人阅读

20207月10日晚间,河北籍农民朱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内乘其妻河北籍农民宁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车维修。此时,一司机驾驶解放牌半挂式罐车由东向西驶来,解放牌半挂式罐车前部右侧撞在轻型普通货车后部左侧,并当场将朱某宁某撞死。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轻型普通货车司机朱某和大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乘车人宁某无责任。朱某宁某夫妇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且朱某宁某的父母均在世。

朱某宁某的父母以及子女共同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律师调查,事发时,大货车司机系受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雇佣,该公司为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大货车系半挂车,车辆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大货车超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将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该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货车司机、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大货车司机与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原告中子女系幼年丧父丧母,父母系老年丧子,北京某建材公司系一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大货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间,朱某宁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等为由分两个诉讼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朱某 某之女生活费、之子生活费、朱某父亲误工费、母亲误工费、交通费、宿费、餐费等。

被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某辩称:公司与司机系租赁关系,非雇佣关系。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不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而且还在道路上修理车辆,其行为属严重过错。大货车司机虽在质量方面超载,但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没有违反规定,不属于严重过错。只属于一般违章。朱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大货车司机辩称:朱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朱某属于农村村民, 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共同被告,同意在交强险死亡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只是大货车前部发生碰撞,挂车部分的交强险不应当赔付。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车辆超载上路行驶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停放及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大货车驾驶人未做到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均是发生事故的原因,确定朱某和大货车司机为同等责任,乘车人朱某之妻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司机,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暨公司实际负责人司某在交通管理部门均分别多次认可,大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是从某公司拉矿石粉送到某公司的,事故由司某负责解决。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提交《车辆承包合同》一份,上载:大货车司机承包该大货车自行运营管理,每月支付承包费12000元,签约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且主张系为避免大货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在交通队作前引除述。

北京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某保险公司系大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0204月2日零时起至20214月1日二十四时止。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雇员因从事职务行为侵害他人人身的,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有义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过错方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中多次认可大货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系其从事职务行为,其庭审之中提交的《承包合同》与其第一时间在国家机关的陈述相矛盾,又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证据效力不能认定。朱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由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朱某分别承担50%的民事责任。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货车司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之诉讼请求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其全部损失的具体数额总计890385, 50元。考虑朱某父母老年丧子、朱某子女幼年同时失去双亲,皆为人生大不幸,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0元。其中50%为445192. 75元。某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夫妇由于交通事故死亡所致损失各负50%即10000的保险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335192, 75元,由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以下多方面法律问题:

1.身为外地衣同的死者朱某宁某夫妇的死亡赔偿金成按照北京居民标准还是农民标准主张?

2大货车系挂车,车辆身和水泥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份交强险是否均应当赔偿?

3,精神抚慰金主张多少?

4、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列为被告?是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认真的诉前准备,确定了如下诉讼方妇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故

应当按照北京市居民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大货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一体的,应主张两份交强险赔偿。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父母老年子,子女幼年同时丧父丧母并考虑到北京市以往的赔偿案例能够查询到的上限三万元予以主张。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系一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其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从最大限度保护原告权益的原则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院以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与其与道路交通部门的陈述前后矛盾为由,没有支持其抗辩。对于被告大货车司机认为原告属于农民不应当按照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由于原告提交了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死者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在农村。又提交了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的相关证明,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被告的此抗辩。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只应赔付一份交强险的抗辩,原告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车和挂车最进在一起的,属于同一物,碰撞与二费均有关,最终,张麟支特了原告主张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将精神抚慰金按照:千万元考虑,并按照过错比例判决了十万元的精神找慰金,死者虽为农民但根据相关证据按照

北京市民的标准判决了死亡赔偿金,判决了北京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索赔技巧

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直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从本案实际判决结煤中,法院支持了二十万元的数额,按过错比例最终判决了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判决考量比较高的数额,律师在代理此类诉讼中,具体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拘泥于固定思维,应从事故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抚养人的人数,生活依赖程度、受害人年龄、工作情况等等多方面考量,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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