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某夫妇因身体出现湿疹前往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做足疗。治疗一个月后,原本病情未得到改善的同时,身体还出现如头晕、血压不稳等不良状况。X某夫妇要求该健康中心停止治疗并退还费用,但该机构仍扣除70%的费用且未提供发票。
二、法律分析
1.针对当事人未取得治疗效果且健康状况受损的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X某和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之间就治疗湿疹的目的达成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产生理疗服务关系形成合约。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在履行治疗过程中,湿疹状况未得到缓解,同时造成了健康状况受损,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且造成X某夫妇身体受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X某请求该中心停止履行且退还费用,中心应当全额退还费用且承担造成X某身体副作用的医疗费用等。但该中心仍扣除70%的费用,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对进行治疗行为,未取得治疗效果的同时,还造成了X某夫妇身体出现副作用,健康状况受损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机构的行为侵犯了X某夫妇的人身权益,应当停止损害行为,并就二人身体状况受损赔偿相关费用和财产损失。如果造成二人精神损害的情况,X某夫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关于“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的资质问题
根据“爱企查”搜寻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的结果显示,该中心属于商务服务行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健康管理、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服务)。故该中心不具有医疗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不应当以治疗湿疹等疾病作为其服务内容。
3.关于“北京天使碧妍健康管理中心”不开发票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因此,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该中心不出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三、解决途径
1.司法途径
1)X某夫妇可以以健康中心违反理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诉讼,要求健康中心停止履行合同,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治疗身体产生副作用的相关费用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中心隐瞒自己不具有诊疗服务的资质,提供医疗诊治服务,构成欺诈。X某夫妇可以向法院一并要求三倍赔偿。
2)X某夫妇可以以健康中心损害身体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赔偿诊疗服务的费用及治疗造成当事人身体状况受损的费用。如果造成X某夫妇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X某夫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向行政机关举报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健康中心提供的服务超过了其营业范围,不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
向税务机关举报该健康中心不开发票的行为。或者拨打12366进行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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