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若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工伤职工可根据鉴定结果,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未买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十级第31条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的相关条款,其内容为“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该条款用于界定工伤伤残程度,为工伤认定和赔偿提供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时若没有停工期,劳动者可先确认是否已被认定工伤,若已认定,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说明情况,申请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若未认定工伤,需先完成工伤认定流程,之后再处理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宜。
非工伤做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期限要求。只要职工发生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都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按规定流程进行鉴定即可。
工伤鉴定九级后,三个一次性赔偿标准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者具体月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一般需60日内作出结论。不过,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期限可延长30日。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在60天内出结果,特殊情况最长90日内会得出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结论。
做工伤伤情鉴定,初次鉴定应前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