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两国间票据纠纷案件属涉外票据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本国法律,特殊情况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的背书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等。解决途径上,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合同约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选择时需考虑自身利益。
撰写票据承兑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明确原被告信息,含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保证准确。诉讼请求需清晰具体,如要求支付款项、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事实与理由部分详述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经过,突出违约事实且与诉求呼应,要有证据支撑。准确列明证据及来源、证人信息。语言严谨规范,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签名或盖章清晰有效。
商业汇票承兑一般不可撤销,依据《票据法》,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需承担到期付款责任,作出承兑表示后,汇票到期有义务足额付款。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可撤销,如汇票未交付持票人,付款人发现重大错误或欺诈等事由,可尝试撤销,但要通知相关方并担责。若汇票流转到善意持票人手中则通常不可撤销,付款人应谨慎承兑并依规担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票据载明付款地,未载明时,汇票付款人等、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等营业场所等地为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受付款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金融机构。当事人可依便利原则选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票据行为越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票据行为,其后果有:越权部分由越权代理人自负,持票人可直接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如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代理人就增加部分负责;权限范围内,被代理人仍担责,不能因越权代理拒绝;若越权代理致被代理人损失,被代理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向越权代理人索赔。
承兑汇票分已承兑和未承兑两种。未承兑的,出票人在汇票交付前可撤销,因票据行为未完成,出票人能决定票据是否生效。已承兑的汇票通常不可随意撤销,付款人承兑后成主债务人,要担付款责任,随意撤销会损害持票人权益,但在法定情形下,如重大误解、欺诈,可经法律途径撤销,需承担举证责任并按法定程序。
《民法典》等法律未明确票据质权人是否享有转质权。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看,若无相反约定,质权人可进行责任转质,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责任将质物转质第三人,并对转质所生损害负责。但出质人事先禁止转质,质权人擅自转质致票据损害需担责。一般无特别约定时可行使转质权但担风险,有约定则擅自转质担责。
票据伪造包括伪造出票和伪造签章。伪造出票时,出票行为无效,被伪造人不担责,持票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但可向真正签章人追索。伪造签章时,其他真实签章效力不受影响,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需承担民刑责任。持票人可向真实签章前手追索,付款人有过错自行担责,无过错付款有效,持票人向伪造人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