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上诉状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五日内送达副本,对方十五日内答辩,法院五日内送达上诉人副本,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五日内报送二审法院。二审审限为立案起三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
法院传票送达与开庭相关事宜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开庭前3日送达,传票会明确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要准时到庭。若自行收到传票,需提前规划出行;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庭,要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期满视为送达,按传票时间提前到法院,要重视传票,避免不利后果。
民事纠纷处理时间因程序而异。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由院长批准,还需延长则报上级法院。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三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中,对判决的二审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对裁定的二审三十日终审。特别程序一般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除外,特殊情况院长批准。
被起诉败诉后符合条件可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一审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不服一审裁定则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写明相关信息、上诉请求和理由。但最高法一审判决、裁定及小额诉讼等一审终审案件不能上诉。上诉是重要诉讼权利,能助当事人再主张权利、纠正错判。
民事纠纷案有期限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审理期限。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则依规定。超时效起诉,对方获抗辩权,原告可能败诉。审理期限因程序不同有别,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上诉案件判决二审3个月、裁定二审30日内终审。
检察院能对特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院是适格主体,当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发生,无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或其不起诉时,检察院可起诉;法定机关或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可支持。但一般私人之间民事纠纷遵循“不告不理”,检察院通常不主动介入。
离婚案件第二次起诉后的开庭时间分两部分:一是二次起诉前提时间限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6个月后方可再起诉,被告不受限,目的是给双方冷静期。二是二次起诉立案后至开庭时间,无统一规定,通常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送达后被告有15日答辩期,答辩期后法院排期开庭,一般提前3日通知,实践中需1-3个月,以法院通知为准。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依原告举证裁判。原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实,诉求通常获支持;若原告证据不充分,即便被告未举证,诉求也可能不被支持。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若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视为无相应证据,一般判决被告败诉,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