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资格的规定是: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在我国的税收复议的规定中,如果是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的规定首先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话应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其次,税务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五天之内应该要做出回应;最后行政复议应该适用于前置。
我国的税收复议与诉讼关系是: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税收复议的条件首先是申请人应该要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标准进行缴纳税收;其次申请人如果不缴纳税收的话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交担保。只有满足了这两种条件的话才可以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的。
税收复议前缴税是必须的。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按照税收缴纳的规定是必须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在依次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同时纳税人必须得到征收税务的税务机关确认在两个月之内提出行政复议,否则预期提出的要求将视以无效。
合并后税收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首先是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一定的事实材料和申请书;其次就是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看是否进行受理;最后就是进行裁决和判处。
税收复议范围包括的事项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等。
税收复议问题一般是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一定的事实材料和申请书。税收复议是指对税收行为;依法纳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有异议而提出的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