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特点包括: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以及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主要是在性质;管辖机关;程序和和效力不同。行政诉讼的性质是属于司法性质的,但是税收复议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性质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是人民法院,税收复议的管辖机关是税务行政机关。
当事人申请税收复议的时间期限是六十天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要申请税收复议的话应该在发生异议的六十天时间之内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该在五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不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发票管理行为等情形;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了对征收税务行为有异议;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等。
我国哪些税收诉讼不经过税收复议是实行的反向清单的,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可以不用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税收复议的前提条件首先就是应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进行缴纳税费;其次,如果不进行缴税的话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担保。只有满足了上面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申请的。
申请税收复议是不可以在纳税前复议的。在我国的税务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复议的对象首先是征税行为;其次是对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第三是行政处罚;第四是发票管理行为等。如果对于上面的行为有异议的话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