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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车祸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盘州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车祸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车祸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车祸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盘州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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