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4个月计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9个月计发。
音频951人收听
咨询7位律师回答
文章6756人阅读
文章35196人阅读
咨询4位律师回答
文章4920人阅读
咨询6位律师回答
文章1169人阅读
咨询3位律师回答
咨询8位律师回答
咨询10位律师回答
文章14452人阅读
文章1707人阅读
文章2569人阅读
文章1379人阅读
文章2553人阅读
文章1119人阅读
文章4780人阅读
咨询2位律师回答
咨询3位律师回答
文章25670人阅读
文章6061人阅读
文章517519人阅读
咨询3位律师回答
文章4899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打开微信
点击微信搜索框,输入「律图在线咨询」进行搜索
搜索结果如下图,点击关注即可
律师回复唯一通知渠道;
及时推送律师回复,避免短信拦截;
公众号也能找律师、咨询律师,还可以追问律师;
更多和您相关的专业文章内容推荐。